(一)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研究制定或草擬相應政策、地方性法規,制定落實措施。
(二)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家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和城市發展情況,及時上報城市防護類別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城市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稽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有關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組織省直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完善省級人民防空襲預案及各種保障計劃;指導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擬定人民防空演習計劃、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根據國家頒佈的訓練大綱,制定群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伍)訓練計劃,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組織指導各地制定戰時城市人口疏散計劃,搞好疏散地域建設;協助軍事部門指導城市防衛建設;完成省政府賦予的有關搶險救災任務。
(五)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訊警報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訊警報組網規劃和建設計劃,協調利用郵電、軍隊通訊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訊網保障人民防空通訊警報工作。對人民防空通訊警報網建設實施計劃、技術和質量管理,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訊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六)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根據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計劃、技術、質量管理。貫徹落實“平戰結合”方針,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監督檢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根據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教育內容,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八)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搞好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清理、產權登記和管理工作。
(九)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根據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專用裝置器材技術標準,指導人民防空專用裝置器材的生產和引進。管理人民防空科研設計工作。
(十)組織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重點做好人民防空幹部作戰指揮、防空技能和通訊保障能力培訓。
(十一)戰時組織指揮城市人民開展防空襲鬥爭。組織指揮群眾進行疏散隱蔽,發放空襲警報,實施燈火管制,消除空襲後果,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城市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一)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研究制定或草擬相應政策、地方性法規,制定落實措施。
(二)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家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和城市發展情況,及時上報城市防護類別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城市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稽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有關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組織省直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完善省級人民防空襲預案及各種保障計劃;指導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擬定人民防空演習計劃、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根據國家頒佈的訓練大綱,制定群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伍)訓練計劃,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組織指導各地制定戰時城市人口疏散計劃,搞好疏散地域建設;協助軍事部門指導城市防衛建設;完成省政府賦予的有關搶險救災任務。
(五)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訊警報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訊警報組網規劃和建設計劃,協調利用郵電、軍隊通訊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訊網保障人民防空通訊警報工作。對人民防空通訊警報網建設實施計劃、技術和質量管理,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訊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六)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根據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計劃、技術、質量管理。貫徹落實“平戰結合”方針,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監督檢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根據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教育內容,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八)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搞好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清理、產權登記和管理工作。
(九)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根據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專用裝置器材技術標準,指導人民防空專用裝置器材的生產和引進。管理人民防空科研設計工作。
(十)組織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重點做好人民防空幹部作戰指揮、防空技能和通訊保障能力培訓。
(十一)戰時組織指揮城市人民開展防空襲鬥爭。組織指揮群眾進行疏散隱蔽,發放空襲警報,實施燈火管制,消除空襲後果,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城市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