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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土地承包經營權嚴格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這種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農戶家庭中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於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資格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土地應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不能由繼承人繼續承包。

  • 2 # 深圳羅小胖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屬一個村組,被繼承人名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宅基地上房子的所有權都可以繼承。但是被繼承人以前由村組集體分配給被繼承人的耕地,林地,山地,自留地等其他生產需要的土地均不能被繼承,歸村組集體回收。

    2、繼承人戶口不在被繼承人的同一個村組,那麼就只有被繼承人名下宅基地上房子的所有權是可以被繼承,而且繼承人只能對這個房子進行修繕扶正使用,不能推倒重建。否則房子倒塌之後,宅基地的使用權依然會被村組集體回收。

    以上結論參照國家對於宅基地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根據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第二、根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如果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農民住宅或者“小產權房”,是不能在村集體得到宅基地確權證和辦理農村住宅土地使用證和不動產權證的。

    第三、如今,中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實行的是“地隨房走”的政策。

    可以透過繼承的方式修繕舊的房屋來達到目的。根據《繼承法》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房子,卻無權繼承建造房子的宅基地。也就是說,繼承人在繼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後,其宅基地的使用權一同隨房屋轉受給繼承人。

    可是一旦出現下列這些情況之一者,將不可以再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各位可以參照理解:

    ①被繼承人原是農村村集體成員,但是繼承人戶口已經遷出,不屬於村集體成員,在農村宅基地確權以後,不能享受繼承被繼承人宅基地的權益,但是可以繼承其遺留房子的使用權。

    ②宅基地長期閒置或者房屋長久失修,倒塌損毀的,繼承人將失去宅基地的繼承權。

    依照2017年中國農村最新宅基地使用政策,閒置兩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將被集體收回。被收回的宅基地是無法繼承使用權的。

  • 3 # 黃立初2

    人活著沒有繼承人,一旦死後哪來的繼承人呢,就看看原單位是不是都不肯處理死者的後事了,本單位都有人出來處理死者後事,有人張模作樣了理後事,哪過去食吃原單位的和國家財政的錢是死者的債務,繼承應當是繼子,父債子還依我看財產還是歸原單位和集體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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