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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意義上的自由,意指由憲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能夠確保人民免於遭受某一專制政權的奴役、監禁或控制,或是確保人民能獲得解放。  西方對自由的定義{馬克思主義中的形式自由}  自由(freedom)有多種含義:自由  1.意指由憲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種權利或自由權,能夠確保人民免於遭受某一專制政權的奴役、監禁或控制,或是確保人民能獲得解放。  2.任性意義的自由。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放任。  3.按規律辦事意義下的自由,所謂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  4.自律意義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  5.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  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檔案《人權宣言》中,對自由的定義為:  “自由即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人權宣言》第4條,1789年  自由概述  自由女神像  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1.表達的自由  2.信仰的自由  3.免於匱乏的自由  4.免於恐懼的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紀下半時期,以賽亞·伯林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很多人為了抵制自由觀念,把自由的觀念絕對化,認為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他們否認自由的存在與意義。他們提出“自由王國”的哲學定義,指的是一種絕對的自由。而事實上,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對的自由。自由本來就以不侵害別人的自由的為前提,是限制的和有條件的。但這種限制,並不意味著自由觀念的無意義,相反,在限制之外,存在廣闊的自由天地,這恰恰是需要保護的。  而專制主義者,反對的就是個人的自由和這些的自由天地。因為個人的自由必然會瓦解到專制者行使的專制統治。所以,在專制國家,自由往往是不被廣泛認可,其意涵也是受到刻意扭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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