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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約保證保險保什麼?保險責任最全解讀

    履約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應投保人(承包方/施工方)的要求,向被保險人(發包方/業主)提供的,保證被保險人履行工程建設合同責任和義務的保險。

    作為對於承包商工程合同履約的擔保,其作用包括履約擔保違約賠償:一方面是向業主擔保承包商的履約能力和信用;另一方面是在履約危機出現時作為業主的補償資源。

    履約擔保

    作為對承包方履約行為的信用保證,履約保證保險的開具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是新增的或有負債。因此開具前保險公司會從工程資質、履約經歷、專案管理及技術力量和工程裝置等投入方面對承包方進行履約能力調查,並從盈利預期、預期的改變情況等方面進行履約意願評價

    違約賠償

    如果承包方無法完成其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方履行的義務,而導致業主權利遭受經濟損失,則由保險公司在責任範圍和保險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代為履約或作出其他形式的補償)。保險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償。

    保險情形

    專案承包人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違約情形是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物件。履約即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根據2017年10月起執行的國家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16.2.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共有八種,除第六款為缺陷責任期違約情況外,其餘七種皆屬於工程建設期違約情況。具體包括:

    投保人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1)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2)採購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3)未經被保險人批准私自將已按照合同約定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或裝置撤離施工現場。

    投保人因自身原因4)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5)未能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誤。

    以及:6)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圖自:全景網)

    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基礎上進行了豐富,增加了:1)違反合同中關於人員管理義務的規定的;2)違反合同中關於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的,也屬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情形。

    此外,履約保證保險條款還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情形6、7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說明:3)投保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或者無正當理由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的;4)未能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履行其他有關履約實質性主要義務的,方屬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情形。

    其中需要強調兩點:

    一是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情況的前提為承包人原因。這意味著,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不屬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範圍。舉個例子,若工期延誤的原因在於發包人一方,如未能提供施工條件、人員嚴重不足、不斷變更設計等,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理賠

    其次,履約保證保險為有條件保函,只有在投保人(承包方)出現保險情形,且被保險人(發包方)能夠提供承辦方違約證明時,保險公司才會啟動核賠流程。另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在索賠前提前通知承包人的,發包人應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並指出承包人的違約行為,承包人也應在收到通知的7日內向發包方提供解釋和相關證明檔案。

    保險金額

    作為履約保證金的第三方形式,其保險金額(索賠上限)與工程合同規定的履約保證金一致,即不超過工程合同金額的10%,一般為工程造價的5%-10%。保險公司將在保險金額內就投保人因保險情形給被保險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履約保證保險與現金保證金的保證金額相同,但與現金保證金相比,履約保證保險僅需收取保證金約1%的保費,大大降低了建築企業的建設成本(具體費率由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企業經營情況、保險金額、風險控制情況等因素確定)。這便是人保董事長表示“履約保證保險緩解建築企業流動資金壓力”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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