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全面實施異地辦理,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若不符合異地辦理條件的,需回戶口所在地辦理。
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外省市戶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證》丟失申請補領的。申領人可以就近向工作地、暫住地任意一個戶籍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申請異地補領《居民身份證》
(一)申領人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或《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卡》
(二)申領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攝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並現場採集指紋資訊。
(三)申領人領取證件時,需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派出所領取。
(四)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補領,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注: 各地需要資料不相盡同,建議是提前打電話諮詢當地辦理點工作人員。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一)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
1、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2、合理設立異地受理點。根據當地流動人口數量、分佈和地域情況,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戶政辦證大廳和部分戶籍派出所為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點,並向社會公佈。
3、提高異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資訊庫核實。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
4、規範證件制發程式。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稽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現已全面實施異地辦理,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若不符合異地辦理條件的,需回戶口所在地辦理。
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外省市戶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證》丟失申請補領的。申領人可以就近向工作地、暫住地任意一個戶籍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申請異地補領《居民身份證》
(一)申領人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或《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卡》
(二)申領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攝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並現場採集指紋資訊。
(三)申領人領取證件時,需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派出所領取。
(四)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補領,並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注: 各地需要資料不相盡同,建議是提前打電話諮詢當地辦理點工作人員。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一)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
1、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2、合理設立異地受理點。根據當地流動人口數量、分佈和地域情況,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戶政辦證大廳和部分戶籍派出所為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點,並向社會公佈。
3、提高異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資訊庫核實。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
4、規範證件制發程式。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稽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