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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85235815188

    不違法。

    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併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五)本條所稱有關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

      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專案)、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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