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商標法的規定是:“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分別提出註冊申請”。第一次修改商標法時,將“分別”二字刪去。這就意味著中國商標法對中國長期實行的“一表一類”的規定進行了調整,為“一表多類”原則在中國的實行開闢了空間。回答了一份商標註冊申請書可以包含不同類別的商品,也就是說,一份申請書可以填寫兩個、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但由於中國尚不具備全面實行“一表多類”原則的條件。所以實際作法是對國內商標註冊申請仍實行“一表一類”,對國際商標註冊實行“一表多類”。這次修改商標法,又對本條內容作了文字修改,僅僅是對於文字表述的修改,含義沒有本質變化。具體是將“同一申請人”修改為“商標註冊申請人”,將“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修改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二、什麼是“一表一類”所謂“一表一類”原則是指申請人如果將一個商標用在同一類商品上,其需要填寫一份申請書,視為一個申請;如果將一個商標申請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則按商品所佔類別分別來填寫相應份數的申請書。總之,在一份申請書中只能填寫同一類的商品。超過一個類的商品,應當另行填寫一份申請書。也就是說,申請幾個類別的商品,就需要提交幾份申請書。三、什麼是“一表多類”所謂“一表多類”是指如果將同一商標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可以只填寫一份申請書。但是,在申請書中填寫這些商品的時候,要按照商品分類表編排的順序填寫。類別序號在前的寫在前邊。同一類別的按照類似群的序號順序填寫。以便於審查員進行審查。“一表多類”原則為申請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許多國家及《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都採用這一原則。中國是《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馬德里協定國際註冊,已經採用“一表多類”的原則。為此我們在第一次修改商標法時刪去了“分別”二字。
1982年商標法的規定是:“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分別提出註冊申請”。第一次修改商標法時,將“分別”二字刪去。這就意味著中國商標法對中國長期實行的“一表一類”的規定進行了調整,為“一表多類”原則在中國的實行開闢了空間。回答了一份商標註冊申請書可以包含不同類別的商品,也就是說,一份申請書可以填寫兩個、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但由於中國尚不具備全面實行“一表多類”原則的條件。所以實際作法是對國內商標註冊申請仍實行“一表一類”,對國際商標註冊實行“一表多類”。這次修改商標法,又對本條內容作了文字修改,僅僅是對於文字表述的修改,含義沒有本質變化。具體是將“同一申請人”修改為“商標註冊申請人”,將“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修改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二、什麼是“一表一類”所謂“一表一類”原則是指申請人如果將一個商標用在同一類商品上,其需要填寫一份申請書,視為一個申請;如果將一個商標申請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則按商品所佔類別分別來填寫相應份數的申請書。總之,在一份申請書中只能填寫同一類的商品。超過一個類的商品,應當另行填寫一份申請書。也就是說,申請幾個類別的商品,就需要提交幾份申請書。三、什麼是“一表多類”所謂“一表多類”是指如果將同一商標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可以只填寫一份申請書。但是,在申請書中填寫這些商品的時候,要按照商品分類表編排的順序填寫。類別序號在前的寫在前邊。同一類別的按照類似群的序號順序填寫。以便於審查員進行審查。“一表多類”原則為申請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許多國家及《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都採用這一原則。中國是《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馬德里協定國際註冊,已經採用“一表多類”的原則。為此我們在第一次修改商標法時刪去了“分別”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