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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勤奮的茂子

    百姓遭遇開發商強拆這事,普法君工作中接觸過不少,曾幾何時,不少人認為自己與開發商比是“胳膊與大腿”懟,其實,在法制建設日趨完善的今天,你這個“胳膊”拿起法律武器,或許會比“大腿”更強大。

    就這個問題,普法君請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資深拆遷律師畢文強回答,看看畢律師的錦囊妙計會不會給你帶來一些維權靈感。

    1、遇強拆,及時報警和舉報

    很多被拆遷人遭到強拆立馬就慌,不知道該做些什麼,甚至直接採取過激行為暴力抗拆,畢律師提醒大家:遇事首先要保證人身安全,以人身安全為代價的補償沒有任何意義!

    當拆遷方採取了不合法的強拆行為時,你要做的首先就是報警,因為強拆會引發極大不穩定因素,警察肯定會出警的,那種‘報警無用,不如不報’的想法一定要摒棄。

    因為報警的作用非常多,報警的電話記錄、出警記錄是確定強制拆遷時間、強制拆遷主體的重要依據,警方出警過程也是後期維權的重要證據之一。這也就是說,即便當下的報警不能阻止強拆行為的發生,但及時報警對於後期維權還是有著重要作用的。

    2、注意證據收集

    其實,當你得知自家要被強拆時,最好將自家房屋的外貌和內部都進行拍照錄像留存好證據,以免強拆、偷拆發生後不便舉證。與房屋相關的證件原件和貴重物品最好能提前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妥善安置。當強拆發生的時候也一定記得錄影片、拍照,將強拆行為記錄下來。

    除此之外,拆遷方出具的相關拆遷的檔案,或者與拆遷方的談話錄音等都可以保留作為以後維權的證據使用。

    在拆遷過程中,很多當事人都知道拆遷方的某些行為不合法,但對具體違反哪些法律、透過哪些法條可以直接指出拆遷方的違法之處卻不得而知。這樣一來,處境就會非常被動。

    畢文強律師透過多年工作經驗告訴大家:很多開發商的強拆行為也是一時腦熱,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其實,只要被拆遷人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掌握好相關證據,在很大程度上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然,你一旦遇到拆遷問題時,儘量提前諮詢專業律師,做到知己知彼,在拆遷最開始獲得主動權,爭取到合理合法的補償。

  • 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遇到強拆一定要冷靜剋制,不要“硬碰硬”,而是做好準備,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一般來說,遭遇強拆,需要做到以下幾點準備:

    第一,被拆之前,對自己加的房屋內外做一個全面的錄影取證。以便於將來起訴,主張賠償的時候能夠有證據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

    第二,被拆之時,報警求助。不管效果如何,一定要報警。

    第三,被拆之時,對於來拆房子的人員進行拍照取證,便於將來確認被告主體。

    第四,被拆之後,對房屋狀況拍照取證。並儘快聯絡專業人士起訴維權。

  • 3 # 堅持不一定會勝利

    我很認真的告訴你 如果你有合法的手續 他們不敢 但你沒手續 哪怕是你的老宅 動粗十幾分鍾就給你搞定 然後談判 然後你是弱勢一方!但你手續齊全談不好沒人敢動你 我現實遇到的 有家給多錢就是不讓步 九十年代出手續都辦的齊全了 最後整條公路繞開他家建

  • 4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近年來,各地方政府頻頻開展大規模的違建專項執法活動,這其中固然有為城市規劃與發展合理合法的執法行為,但也不乏許多地方政府為了規避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對存在十幾年甚至數十年的建築啟動執法程式的不合理執法行為。更有個別政府以拆違名義實施違法強拆。誠然,違章建築的存在欠缺一定的法律依據,推進城市規劃的完善與發展也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民的個人權益也應該被考量。當遭遇政府以拆除違建為名實施的強拆時,被徵收人應該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呢?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這一國務院檔案中。而在拆遷徵收領域,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則是《城鄉規劃法》。被徵收人首先要了解自己建築的審批情況,某些情況下違章建築是可以透過補辦相關手續轉化為合法建築的,當然到了強拆程式,這種辦法的可行性已經大大降低了。此外,還應注意的是,作為認定違章建築的法律檔案《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而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作出限拆決定、違建認定等,都應當舉證證明被徵收人的建築形成於2008年1月1日之後,否則不能證明其行政行為具有事實依據,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未經登記建築等於違章建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未經登記建築並不能直接與違章建築劃等號,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首先對未經登記建築進行調查認定。理論上講,被徵收人對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不服不能直接進行救濟,但可以透過提起一定的訴訟程式向政府施壓,等到政府下一步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等具體處置文書時,被徵收人再採取相應的救濟方式就會掌握更多的主動權。“有關部門”到底是誰?根據《城鄉規劃法》,具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及罰款職權的行政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具有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職權的行為主體為“有關部門”。“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了政府極大的便利,政府可以不透過法院實行強拆,但這並不表示政府強拆行為的行政主體無從確定。被徵收人可以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動公開的或依申請公開的規範性檔案中找到這個“有關部門”,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越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應當被依法撤銷。認定違建就是被判死刑?法律的正義不僅體現為實體正義,程序正義也是其重要的一面,程序正義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比實體正義更為重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合法合理行政,也要求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做到程式正當。當自身利益在實體法律上難以得到保護時,就應該在程式上尋求救濟。從法律依據的角度來看,違建強拆的程式可以分為違反《城鄉規劃法》的程式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程式,二者雖存在顯著區別,但尋求救濟的切入點卻大同小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必須符合法定程式,這些程式與當事人直接相關的有聽證、送達、公示等,行政機關常見的程式違法事項有不告知當事人聽證、陳述申辯的權利,不按法定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以及城鄉規劃未依法公佈等。在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式時,當事人的權益可以透過複議或訴訟得到救濟。沒有房產證怎麼辦?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建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尤其是城中村。城中村是隨著城市發展被包圍起來或是納入城市規劃管理的村,其顯著特點是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居民也多為農村戶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在《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修建於集體土地上的建築即使沒有房產證、規劃證等證件,只要被徵收人能夠提供其他建房審批手續,如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許可材料等,該建築就不應被直接認定為違建,而是需要經過更進一步的調查認定加以區分對待。如果當事人的違章建築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那麼即便是政府強拆,也應當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築人的財產利益予以適當補償。另外,違章建築內的財產可以獨立於違章建築存在的,系違章建築人的合法財產,同樣受法律保護。在強拆時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將室內物品清出並逐一進行登記、移交,而不得隨意令其被埋壓在房屋的瓦礫廢墟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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