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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請看:《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20083 基本規定3.0.1 鍋爐房設計應根據批准的城市(地區)或企業總體規劃和供熱規劃進行,做到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並宜留有擴建餘地。對擴建和改建鍋爐房,應取得原有工藝裝置和管道的原始資料,並應合理利用原有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和管道,同時應與原有生產系統、裝置和管道的佈置、建築物和構築物形式相協調。3.0.2 鍋爐房設計應取得熱負荷、燃料和水質資料,並應取得當地的氣象、地質、水文、電力和供水等有關基礎資料。3.0.3 鍋爐房燃料的選用,應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節約能源,並與安全生產、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相協調,選用的燃料應有其產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資料和相應的燃料供應協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 設在其他建築物內的鍋爐房,應選用燃油或燃氣燃料;2 選用燃油作燃料時,不宜選用重油或渣油;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鍋爐房,嚴禁選用液化石油氣或相對密度大於或等於0.75的氣體燃料;4 燃氣鍋爐房的備用燃料,應根據供熱系統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氣部門的保證程度和備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確定。3.0.4 鍋爐房設計必須採取減輕廢氣、廢水、固體廢渣和噪聲對環境影響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聲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3.0.5 企業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區域的供熱規劃確定。當企業熱負荷不能由區域熱電站、區域鍋爐房或其他企業的鍋爐房供應,且不具備熱電聯產的條件時,宜自設鍋爐房。3.0.6 區域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城市(地區)的供熱規劃確定。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定區域鍋爐房:1 居住區和公共建築設施的採暖和生活熱負荷,不屬於熱電站供應範圍的;2 使用者的生產、採暖通風和生活熱負荷較小,負荷不穩定,年使用時數較低,或由於場地、資金等原因,不具備熱電聯產條件的;3 根據城市供熱規劃和使用者先期用熱的要求,需要過渡性供熱,以後可作為熱電站的調峰或備用熱源的。3.0.7 鍋爐房的容量應根據設計熱負荷確定。設計熱負荷宜在繪製出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並計入各項熱損失、鍋爐房自用熱量和可供利用的餘熱量後進行計算確定。當缺少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時,設計熱負荷可根據生產、採暖通風和空調、生活小時最大耗熱量,並分別計入各項熱損失、餘熱利用量和同時使用係數後確定。3.0.8 當熱使用者的熱負荷變化較大且較頻繁,或為週期性變化時,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宜設定蒸汽蓄熱器。設有蒸汽蓄熱器的鍋爐房,其設計容量應按平衡後的熱負荷進行計算確定。3.0.9 鍋爐供熱介質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 供採暖、通風、空氣調節和生活用熱的鍋爐房,宜採用熱水作為供熱介質;2 以生產用汽為主的鍋爐房,應採用蒸汽作為供熱介質;3 同時供生產用汽及採暖、通風、空調和生活用熱的鍋爐房,經技術經濟比較後,可選用蒸汽或蒸汽和熱水作為供熱介質。3.0.10 鍋爐供熱介質引數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 供生產用蒸汽壓力和溫度的選擇,應滿足生產丁藝的要求;2 熱水熱力網設計供水溫度、回水溫度,應根據工程具體條件,並綜合鍋爐房、管網、熱力站、熱使用者二次供熱系統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3.0.11 鍋爐的選擇除應符合本規範3.0.9條和3.0.10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能有效地燃燒所採用的燃料,有較高熱效率和能適應熱負荷變化;2 應有利於保護環境;3 應能降低基建投資和減少執行管理費用;4 應選用機械化、自動化程度較高的鍋爐;5 宜選用容量和燃燒裝置相同的鍋爐,當選用不同容量和不同型別的鍋爐時,其容量和型別均不宜超過2種;6 其結構應與該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相適應;7 對燃油、燃氣鍋爐,除應符合本條上述規定外,並應符合全自動執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燒安全保護裝置。3.0.12 鍋爐臺數和容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1 鍋爐臺數和容量應按所有執行鍋爐在額定蒸發量或熱功率時,能滿足鍋爐房最大計算熱負荷;2 應保證鍋爐房在較高或較低熱負荷執行工況下能安全執行,並應使鍋爐臺數、額定蒸發量或熱功率和其他執行效能均能有效地適應熱負荷變化,且應考慮全年熱負荷低峰期鍋爐機組的執行工況,3 鍋爐房的鍋爐臺數不宜少於2臺,但當選用1臺鍋爐能滿足熱負荷和檢修需要時,可只設置l臺;4 鍋爐房的鍋爐總檯數,對新建鍋爐房不宜超過5臺;擴建和改建時,總檯數不宜超過7臺;非獨立鍋爐房,不宜超過4臺;5 鍋爐房有多臺鍋爐時,當其中1臺額定蒸發量或熱功率最大的鍋爐檢修時,其餘鍋爐應能滿足下列要求:1)連續生產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2)採暖通風、空調和生活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3.0.13 在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至9度地區建設鍋爐房時,其建築物、構築物和管道設計,均應採取符合該地區抗震設防標準的措施。3.0.14 鍋爐房宜設定必要的修理、運輸和生活設施,當可與所屬企業或鄰近的企業協作時,可不單獨設定。 4 鍋爐房的佈置4.1 位置的選擇4.1.1 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後確定: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並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佈置在技術、經濟上合理;2 應便於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並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餘地;4 應有利於自然通風和採光;5 應位於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6 應有利於減少煙塵、有害氣體、噪聲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執行的鍋爐房應設置於總體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執行的鍋爐房應設置於該季節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並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佈置在同一區域內;8 應有利於凝結水的回收;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10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府符合有關專業規範的規定。4.1.2 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築物。4.1.3 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築物相連或設定在其內部時,嚴禁設定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並應設定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築物外牆部位。4.1.4 住宅建築物內,不宜設定鍋爐房。4.1.5 採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定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4.1.6 採用迴圈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宜設定在居民區。 4.2 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的佈置4.2.1 獨立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築物、構築物的平面佈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割槽明確、建築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安全執行、方便運輸、有利安裝和檢修的要求。4.2.2 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廠前區規劃,應與所在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體建築和附屬建築,宜採用整體佈置。鍋爐房區域內的建築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體佈局應合理、美觀。4.2.3 工業鍋爐房的建築形式和佈局,應與所在企業的建築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區域鍋爐房的建築形式和佈局,應與所在城市(區域)的建築風格相協調。4.2.4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築物、構築物與場地的佈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順暢,且應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溝。4.2.5 鍋爐間、煤場、灰渣場、貯油罐、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及有關標準規定,並滿足安裝、執行和檢修的要求。4.2.6 運煤系統的佈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於主要建築物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4.2.7 鍋爐房建築物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築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4. 3 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佈置4.3.1 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l~20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0.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宜貼鄰鍋爐間固定端一側佈置。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75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29~70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根據具體情況,可貼鄰鍋爐間佈置,或單獨佈置。4.3.2 鍋爐房集中儀表控制室,應符合下列要求:l 應與鍋爐間執行層同層佈置;2 宜佈置在便於司爐人員觀察和操作的爐前適中地段;3 室內光線應柔和;4 朝鍋爐操作面方向應採用隔聲玻璃大觀察窗;5 控制室應採用隔聲門;6 佈置在熱力除氧器和給水箱下面及水泵間上面時,應採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4.3.3 容量大的水處理系統、熱交換系統、運煤系統和油泵房,宜分別設定各系統的就地機櫃室。4.3.4 鍋爐房宜設定修理間、儀表校驗間、化驗室等生產輔助間,並宜設定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廁所等生活間。當就近有生活間可利用時,可不設定。二、三班制的鍋爐房可設定休息室或與值班更衣室合併設定。鍋爐房按車間、工段設定時,可設定辦公室。4.3.5 化驗室應佈置在採光較好、噪聲和振動影響較小處,並使取樣方便。4.3.6 鍋爐房運煤系統的佈置宜使煤自固定端運入鍋爐爐前。4.3.7 鍋爐房出入口的設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l 出入口不應少子2個。但對獨立鍋爐房,當爐前走道總長度小於2m,且總建築面積小於200m2時,其出入口可設1個;2 非獨立鍋爐房,其人員出入口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3 鍋爐房為多層佈置時,其各層的人員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樓層上的人員出入口,應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樓梯。4.3.8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室外開啟,鍋爐房內的工作間或生活間直通鍋爐間的門應向鍋爐間內開啟。7 燃氣系統7.0.1 燃燒器的選擇應適應氣體燃料特性,並應符合下列要求:1 能適應燃氣成分在一定範圍內的改變;2 能較好地適應負荷變化;3 具有微正壓燃燒特性;4 火焰形狀與爐膛結構相適應;5 噪聲較低。7.0.2 設有備用燃料的鍋爐房,其鍋爐燃燒器的選用應能適應燃用相應的備用燃料。7.0.3 燃用液化石油氣的鍋爐間和有液化石油氣管道穿越的室內地面處,嚴禁設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溝(井)或地道等設施。7.0.4 鍋爐房燃氣質量、貯配、淨化、調壓站、調壓裝置和計量裝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的有關規定。當燃氣質量不符合燃燒要求時,應在調壓裝置前或在燃氣母管的總關閉閥前設定除塵器、油水分離器和排水管。7.0.5 燃氣調壓裝置應設定在有圍護的露天場地上或地上獨立的建、構築物內,不應設定在地下建、構築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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