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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都燕果律師

    你好,首先司法是獨立的,獨立於行政機關、個人團體、法官檢查官個人也是獨立的,他是應當獨立於外界,做出一個符合自己內心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掌握後的判罰。

    司法做出判罰是要求具有可接受性的,被當事人接受,被大眾接受。所以司法的結論又是不能獨立的。

    山東“辱母殺人案”一審被判無期,人們一片譁然,認為這是正當防衛,被告不服上訴,二審還是認定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判了有期5年,這個判罰,就符合了群眾們的價值觀、可接受。但是即使沒有群眾也可能會改判的,因為事實就在那裡。但由於群眾的關注,法官們會更加仔細,但並不意味著我們的司法結果可以被民意隨便影響,不然就沒有法治的意義了。

  • 2 # 風雅魄

    嚴格說法官斷案應該做到法不容情,司法如果帶上了感情色彩,或者遭受輿論導向的挾持,案件判決必將會產生不公正的結果或出現冤假錯案。因為輿論導向具有不確定性,盲目跟風性和幕後人為可操縱性,尤其是目前的自媒體氾濫,錯誤的輿論導向必然會帶來錯誤的認知結果。因此,司法獨立不應該受輿論導向的影響,而且要實行法官判案的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以確保案件質量並能經受歷史的檢驗。

  • 3 # 坦率的摩托

    司法獨立,法官不受輿論影響而判案,很多時候只是“理論上如此”,這不僅需要嚴格的制度保障,需要法官的司法“意志”,更需要包括政府、公眾、媒體“充分”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環境”,當一個社會中還有諸多的人還在質疑“為什麼那個律師為那個“惡魔”辯護?當“惡魔”還在審判期間,就被“公眾”判處死刑,並且認為“只有”“合乎民意”的不是“合乎司法”的判決才是公平正義的時候,就說明我們的法治建設仍然是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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