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應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下列幾種行為,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為、執行命令列為、正當業務行為等}(2)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5)對防衛過當、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因為上述各種行為,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為,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為,故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起因。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直接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對法律所保護的權益構成了現實的威脅。
它通常表現為已經逼近侵害物件、已經著手實行侵害、已經威脅到被害人的安全。例如,殺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強姦犯對婦女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對於犯罪預備行為一般不能實行正當防衛。如果在不法侵害尚處於預備階段或犯意表示階段,對於合法權益的威脅並未達到現實狀態時,就對其採取某種損害權益的行為的,屬於事前防衛。
關於不法侵害的結束,通常應當以不法侵害對合法權益所形成的現實危害是否排除為標準,判斷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終止。在實踐中。下列情形一般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終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經完結;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
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經終止後。對侵害人進行防衛的。屬於事後防衛。
3.物件條件。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衛:(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後藉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怯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關於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中國刑法學界主要有客觀需要說、基本適應說和相當說三種主張。其中,客觀需要說主張,所謂必要限度,也就是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基本適應說則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性質、手段、強度和後果上要基本相適應。
上述兩種學說有其合理性,但亦均有其片面性。通常認為相當說的主張較為科學、合理。此種觀點認為,必要限度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為標準,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面,不存在過於懸殊的差異。根據相當說的主張及中國《刑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防衛行為只要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並且根據不法侵害發生的環境、防衛人與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對比等客觀因素判斷,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沒有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及可能造成的損害,或者雖然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不法侵害,但實際造成的損害並不算重大的,均屬正當防衛的範圍,而不能認為防衛過當。
。
根據中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應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下列幾種行為,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為、執行命令列為、正當業務行為等}(2)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5)對防衛過當、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因為上述各種行為,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為,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為,故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起因。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直接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對法律所保護的權益構成了現實的威脅。
它通常表現為已經逼近侵害物件、已經著手實行侵害、已經威脅到被害人的安全。例如,殺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強姦犯對婦女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對於犯罪預備行為一般不能實行正當防衛。如果在不法侵害尚處於預備階段或犯意表示階段,對於合法權益的威脅並未達到現實狀態時,就對其採取某種損害權益的行為的,屬於事前防衛。
關於不法侵害的結束,通常應當以不法侵害對合法權益所形成的現實危害是否排除為標準,判斷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終止。在實踐中。下列情形一般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終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經完結;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
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經終止後。對侵害人進行防衛的。屬於事後防衛。
3.物件條件。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衛:(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後藉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怯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關於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中國刑法學界主要有客觀需要說、基本適應說和相當說三種主張。其中,客觀需要說主張,所謂必要限度,也就是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基本適應說則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性質、手段、強度和後果上要基本相適應。
上述兩種學說有其合理性,但亦均有其片面性。通常認為相當說的主張較為科學、合理。此種觀點認為,必要限度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為標準,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面,不存在過於懸殊的差異。根據相當說的主張及中國《刑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防衛行為只要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並且根據不法侵害發生的環境、防衛人與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對比等客觀因素判斷,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沒有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及可能造成的損害,或者雖然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不法侵害,但實際造成的損害並不算重大的,均屬正當防衛的範圍,而不能認為防衛過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