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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嬞菇涼

    抽樣審計一般可用於逆查、順查、函證等審計程式,也可用於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但審計師在進行詢問、觀察、分析性複核時則不宜運用審計抽樣。

      所謂審計抽樣,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程式時,從審計物件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推斷審計物件總體特徵的一種方法。

  • 2 # 我是阿嘛

    證據表明,1895年,英國已倡議在審計工作中採用抽樣技術。在當年倫敦總行案中,首席法官作了如下說明:“在沒有疑問的地方,少作些調查是合乎情理的,是充分的。事實上,商人們隨機地抽取一些樣本,如果這些樣本正確,那麼,由此可以推斷類似的其他樣本也是正確的。”(參見:R.Gene Brown:CHANGING AUDIT OBJECTIVES AND TECHNIQUES,Accounting Review,37 Oct.1962,p.698.)

    幾乎同時,美國也運用了抽樣技術:(同R.Gene Brown,p.698. ) 西班牙與美國戰爭結束以後,美國經濟得到迅速發展、企業規模的擴大和對大公司進行審計的發展,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抽取一些帳戶進行審查,而不是對該時期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進行詳細審計。1900年以前的一份“紐約註冊會計師問卷”(New York CPA Examination Questions)中寫道:“在審計過程中,費時耗力的詳細審計……按規定沒有進行或不可行,需要何種審計,才能保證準確性?”(同R.Gene Brown,p.698-699.)審計由英國向美國的傳輸過程,也就是審計方法由詳細審計向抽樣審計轉變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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