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概念。我們把它分成兩個方面來解釋,一個是指音樂在空間上的結構,我們稱之為"織體",另一個是在時間上的結構,專業名詞是"曲式"(music form)。
為什麼說曲式是"時間上的結構"呢?一部音樂作品,無論是長篇鉅製,如交響曲、歌劇,還是短小的歌曲,都要在時間的延續中一點一點地鋪展,而不可能像欣賞一幅畫一樣,在瞬間就能大致把握整體結構。這種在時間上的延續,正是音樂藝術的一大特點,所以音樂被稱為"時間的藝術"。而音樂在時間上的延續,無論長短,兩三分鐘或兩三小時,都必須有一個結構框架,有個章法,而不能是混沌一片。這種結構框架或者章法,就稱之為"曲式"。它不是預設的理論,而是在大量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思維正規化。
曲式有很多種,正如大的宮殿有大的結構,小的屋舍有小的形式一樣。無論大小,無論是古典的還是現代的創新之作,都會包含以下三個原則:對比,變奏、重複。
對比是由作品中的多個音樂材料造成的,它們在旋律形態、節奏型、情緒特徵上的不同給聽者帶來了新鮮的感覺。一部作品多少總會有些對比的因素,大型作品的對比幅度會比較大,對比的材料會比較多,相對來說小型作品的對比幅度就小些,材料也沒有那麼多。
變奏手法是將一個音樂材料在保留某些特徵的情況下進行變化,一方面仍可使人聽出原型同時又有新鮮感。比較簡單的變奏是基本保持主題的旋律輪廓、節奏型甚至和聲,只是新增一些小小的裝飾。稍複雜些的,則會將旋律、節奏、調式調性、織體、和聲都做較大幅度的改變,甚至只是選取原材料的某個因素加以發展,以至於幾乎聽不出它們和原型的聯絡了。音樂作品中的"展開"就屬於這種型別的變奏。
重複是指音樂材料的再次出現。一發而逝是音樂藝術的特性之一。為了讓聽者對音樂素材留下深刻印象,重複或者帶有變化的重複就是必須的手段。此外,再現也是重複的一種形式,當一個音樂材料呈示之後,有新的因素出現,在新因素後面前述材料的重新出現,稱作再現,這種手法可以給全曲帶來呼應、對稱、穩定的感覺。再現可以是原封不動的,也可加以變化,使之獲得一種總結、昇華的效果。
上述三個原則並不是互相無關的,它們在使用中可以互相滲透。比如,帶有變化的再現,實際上體現了變奏原則,同時又因為它的變化,產生了對比效果。
曲式的確立是透過各種音樂要素的綜合運用獲得的,特別是和聲與調性在其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主和絃可以獲得段落的收束感,調性的變化不僅可以帶來對比,還常常意味著下一個段落的開始,再現通常建立在最初調性的迴歸上,等等。
音樂的曲式按照傳統可以分為兩類,小型曲式和大型曲式。小型的包括一部曲式,二部曲式,三部曲式,復二部曲式,復三部曲式。大型的包括變奏曲式,迴旋曲式,奏鳴曲式。中國音樂理論家楊儒懷教授則以曲式的共性特徵,將它們歸納為"並列曲式"、"再現曲式"、"複合曲式"、"迴圈曲式"、"變奏曲式"和"奏鳴曲式"、"迴旋奏鳴曲式"、"復調音樂曲式"、"套曲曲式"和"邊緣曲式"。
"結構"概念。我們把它分成兩個方面來解釋,一個是指音樂在空間上的結構,我們稱之為"織體",另一個是在時間上的結構,專業名詞是"曲式"(music form)。
為什麼說曲式是"時間上的結構"呢?一部音樂作品,無論是長篇鉅製,如交響曲、歌劇,還是短小的歌曲,都要在時間的延續中一點一點地鋪展,而不可能像欣賞一幅畫一樣,在瞬間就能大致把握整體結構。這種在時間上的延續,正是音樂藝術的一大特點,所以音樂被稱為"時間的藝術"。而音樂在時間上的延續,無論長短,兩三分鐘或兩三小時,都必須有一個結構框架,有個章法,而不能是混沌一片。這種結構框架或者章法,就稱之為"曲式"。它不是預設的理論,而是在大量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思維正規化。
曲式有很多種,正如大的宮殿有大的結構,小的屋舍有小的形式一樣。無論大小,無論是古典的還是現代的創新之作,都會包含以下三個原則:對比,變奏、重複。
對比是由作品中的多個音樂材料造成的,它們在旋律形態、節奏型、情緒特徵上的不同給聽者帶來了新鮮的感覺。一部作品多少總會有些對比的因素,大型作品的對比幅度會比較大,對比的材料會比較多,相對來說小型作品的對比幅度就小些,材料也沒有那麼多。
變奏手法是將一個音樂材料在保留某些特徵的情況下進行變化,一方面仍可使人聽出原型同時又有新鮮感。比較簡單的變奏是基本保持主題的旋律輪廓、節奏型甚至和聲,只是新增一些小小的裝飾。稍複雜些的,則會將旋律、節奏、調式調性、織體、和聲都做較大幅度的改變,甚至只是選取原材料的某個因素加以發展,以至於幾乎聽不出它們和原型的聯絡了。音樂作品中的"展開"就屬於這種型別的變奏。
重複是指音樂材料的再次出現。一發而逝是音樂藝術的特性之一。為了讓聽者對音樂素材留下深刻印象,重複或者帶有變化的重複就是必須的手段。此外,再現也是重複的一種形式,當一個音樂材料呈示之後,有新的因素出現,在新因素後面前述材料的重新出現,稱作再現,這種手法可以給全曲帶來呼應、對稱、穩定的感覺。再現可以是原封不動的,也可加以變化,使之獲得一種總結、昇華的效果。
上述三個原則並不是互相無關的,它們在使用中可以互相滲透。比如,帶有變化的再現,實際上體現了變奏原則,同時又因為它的變化,產生了對比效果。
曲式的確立是透過各種音樂要素的綜合運用獲得的,特別是和聲與調性在其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主和絃可以獲得段落的收束感,調性的變化不僅可以帶來對比,還常常意味著下一個段落的開始,再現通常建立在最初調性的迴歸上,等等。
音樂的曲式按照傳統可以分為兩類,小型曲式和大型曲式。小型的包括一部曲式,二部曲式,三部曲式,復二部曲式,復三部曲式。大型的包括變奏曲式,迴旋曲式,奏鳴曲式。中國音樂理論家楊儒懷教授則以曲式的共性特徵,將它們歸納為"並列曲式"、"再現曲式"、"複合曲式"、"迴圈曲式"、"變奏曲式"和"奏鳴曲式"、"迴旋奏鳴曲式"、"復調音樂曲式"、"套曲曲式"和"邊緣曲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