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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二、根據《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的通知》(國衛醫發﹝2017﹞55號)精神,如果要舉辦中醫(綜合)診所的,應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人員,且需要取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方可營業。

    因此,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外地人員,只要符合以上有關規定,均可在異地中醫診所或中醫(綜合)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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