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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336297537894

    紅燈右轉,車頭左側部位撞到對方電動車,描述沒有說電動車闖紅燈之類,個人傾向於全責。

    至於如果電動車超標,定責現在兩種意見並不統一。一種意見是看事故直接原因,電動車是否超標和事故成因沒有關係,責任劃分不變,一種意見認為超標電動車屬於輕便摩托車,無證駕駛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實際上我們從法理分析,如果前車無證或者醉駕,後車追尾,無證和醉酒都不是造成追尾的原因,衹有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後車全責不變,無證駕駛和醉駕另外處罰。

    另外,隨著電動腳踏車的增多,成為很多地方的主要出行工具之後,,在很多地方,應對方案是在機動車候車線前面增加電動車摩托車候車區,已經在解決矛盾的實際執行當中,讓電動腳踏車騎行透過路口,並且在機動車前面透過路口,電動車和行人分流,更能保障行人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沒有在人行道推行透過,最後的定責,應該是機動車主責,電動車次責。

    第七十條 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透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注:從社會實踐當中來看,電動腳踏車過路口走人行道推行,現階段不符合國情,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

    ————第一次修改增加————

    電動腳踏車過路口需要推行是交警的誤讀。

    根據上面貼的第七十條,衹有橫過機動車道,才應當下車推行。透過路口並不屬於橫過機動車道。根據第六十八條: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透過路口明顯是可以駕駛透過。

  • 2 # 使用者508392477201

    事故責任,不是按照每條車道的責任來劃分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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