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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設計好生活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 2 # goddy

    傷情鑑定結果要根據被害人的傷情出具的。

    1、若傷者的情況不是很複雜,診斷證明很快可以出具,那麼鑑定機構應該在受到委託起一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2、傷者傷情較為嚴重和複雜的,應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3、傷情十分嚴重和複雜的出具鑑定文書時間要更長些。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在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鑑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後(一般在出院三個月後進行),病人身體狀況比較穩定以後進行,傷者體內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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