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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1何宏偉11

    (1)中央政府的事權範圍。全國性公共服務、全國性基礎設施以及參與提供的國際性公共產品服務屬於中央政府的責任,有些準公共產品的供給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責任。中央政府的事權範圍應該涵蓋:

    一是涉及國家整體利益的全國性公共產品和服務,包括外交、國防、對外援助、海關、空間開發、海洋開發、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防疫、交通運輸幹線、全國性通訊基礎設施等;

    二是對自然壟斷和金融業等特殊行業的政府管制以及對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的制定等社會性管制;

    三是制定反壟斷政策;

    四是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包括國民經濟總量調節、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政策制定等;

    五是進行再分配,包括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建立全國性的社會保障體系等。

    在以上五項職能中,提供全國性和區域性外溢效應比較強的公共商品是首要和基本的職能。

    (2)地方政府的事權範圍及劃分。與中央政府的五項職能相對應,省級及省以下地方政府的事權範圍應該涵蓋:

    一是提供地方性公共商品和區域性公共商品,包括基礎教育、醫療衛生、氣象預報、消防等公共服務,道路、交通、電力、自來水、下水道、路燈、垃圾處理以及港口、機場、車站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地方性文化新聞事業,如廣播、電視、報紙、出版、圖書館、博物館、文物與文化遺產發掘等;

    二是承擔對自然壟斷和金融業等特殊行業的部分經濟性管制,對食品和藥品質量安全以及其他涉及安全與標準的社會性管制職能;

    三是執行反壟斷的法律和政策;

    四是配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實施,制定地方發展戰略規劃以及制定地方性的體制改革思路和重大公共安全方案;

    五是配合實施國家的收入分配政策,承擔地方性的社會保障統籌。

    總體來看,提供地方性公共商品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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