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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出口商品的檢驗,其程式如下:1、商檢機構受理報驗。首先由報驗人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並提供有關的單證和資料,如外貿合同、信用證、廠檢結果單正本等;商檢機構在審查上述單證符合要求後,受理該批商品的報驗;如發現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或修改有關條款。2、抽樣。由商檢機構派員主持進行,根據不同的貨物形態,採取隨機取樣方式抽取樣品。報驗人應提供存貨地點情況,並配合商檢人員做好抽樣工作。3、檢驗。檢驗部門可以使用從感官到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各種技術手段,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驗的形式有商檢自驗、共同檢驗、駐廠檢驗和產地檢驗。4、簽發證書。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商品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出口企業在取得檢驗證書或放行通知單後,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報運出口。擴充套件資料:(一) 進口商品法定檢驗範圍1、列入>的進口商品;2、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3、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二) 出口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法定檢驗報驗的範圍1、列入>的出口商品;2、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3、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4、出口危險物品和>內商品包裝容器的效能檢驗和使用鑑定;5、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出口的船艙和集裝箱;6、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7、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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