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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網上流傳一段影片,影片中一名開寶馬車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在路口發生爭執,“寶馬男”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未想到長刀掉落被騎車男子撿起,騎車男子持刀還擊將“寶馬男”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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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清風徐來160333786

    試問在那種情況下誰會判斷自己的行為是錯還是對,都是人,你摸著良心說說假如有人無緣無故上來打你一頓,還拿出刀來砍你,你來火不,你憤怒不,你有時間判斷怎麼做是對怎麼做是錯嗎

  • 2 # 一心唯公

    事實已經發生,這種假設就不存在了。但事實存在這樣的可能,如果當事人能像某些律師所說的那樣,保持理智,不追砍,據公安機關後來公開資訊,死者的寶馬車上不僅有刀,還有自制槍械,不排除死者反殺當事人的可能性,而且可能性很大。

    1、電動車男與寶馬男因等紅燈發生糾紛,就此糾紛來看,電動車男完全沒有責任,紅燈亮起,即使越線,不管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為了避免處罰,都應該停在原地,等綠燈亮起時再行動,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2、寶馬車男發生口角後,從車上拿出管制刀具,追砍電動車男,本身行為就是違法。至於刀被反搶,純屬正當防衛。

    3、機動車男為了避免被寶馬車男傷害,用反搶的刀砍寶馬車男,是為了避免自己被傷害。從兩人的傷情來講,機動車男被傷位置主要在頭部、脖子,寶馬車男傷情主要在肚子等下部,從傷情看,寶馬車男要命,機動車男情急傷人,如此判斷更為合理。

    4、從兩人的過往犯罪記錄來看,機動車男無犯罪記錄,而寶馬車男累犯判刑十年以上,而且是當地非法社團主要成員。(網路大V不顧事實,避重就輕,反而熱炒寶馬車男“見義勇為”獎勵,是三觀不正。)

    5、至於傷人致死,是否防衛過當,某些律師的分析實在不敢苟同。首先機動車男被動防衛,沒有傷人動機;其次,事情進展倉促,誰能當場理智作出判斷,斷定寶馬男是否已經失去反擊能力,和反擊意識?誰能說清楚寶馬男不是去取車上武器,而是逃跑?刀是寶馬男的,車上有更為兇險的武器,這個卻是不折不扣的事實。(有人說可以逃跑,不要追砍,可笑,能跑過寶馬車?)

    6、正當防衛不是技術活,誰能在生死關頭還保持冷靜,理智判斷?機動車男在警察到現場時,還緊握著刀具,其緊張情緒,可想而知!

    7、正當防衛也不能靠跑,自己的權力自己不維護,一味逃避,是倒退,不管怎麼說,也是不對的!

  • 3 # 蒼松傲雪xc

    我是個外行人,針對部分質疑“寶馬男”逃跑以後還繼續砍他是否涉嫌防衛過當,我在此補充一點,請大家注意以下細節:先是“寶馬男”下車打電動車主,然後還不“過癮”轉身返回車裡拿出砍刀來繼續向實際意義上的被害人(電動車主)行兇,那麼問題來了:按照那些贊同電動車主涉嫌防衛過當的說法的思路,當“寶馬男”終止毆打電動車主返回車上拿出砍刀(在砍刀未拿出來之前)是否應該認定其已經“終止了不法侵害”?可事實上卻是他赤手空拳還打不過癮以至於變本加厲從車裡拿出兇器來繼續行兇!在行兇過程中兇器掉落反而被受害人(電動車主)撿起來進行防衛,然後“寶馬男”逃跑,你們又憑什麼就可以認定“寶馬男”沒有還手之力?憑什麼斷定“寶馬男”不是返回車裡拿出更為厲害的武器出來?也許你可以斷定他車上沒有核武器但你憑什麼可以斷定他車上沒有槍支或者其他兇器呢?所以說電動車主一直都處於極其危險的境地,在電動車主不能完全確認“寶馬男”徹底喪失抵抗能力之前其一直處於隨時可能被殺的極端環境中,所以我認為電動車主的行為完全適應正當防衛!請法律界的有識之士有正義感的法律界人士幫忙補充,為無辜的受害者爭取合法權益!感謝!

  • 4 # 太陽島165567255

    北京那位周律師,就本案在防衛過當和故意傷害的立論點有著重大的紕漏,那就是單純以寶馬男臨時逃跑來判定為沒有繼續傷害他人的企圖。首先 1、法律上並沒有定義逃跑就是沒有抵抗能力。2、不能把瞬間的轉身看做是逃跑或放棄傷害他人。3、逃跑也是抵抗能力的一種表現,以退為進,以守為攻,出其不意,攻其不備,也是最長用的攻擊手段。4、不能確定為逃跑是不是在尋找新的武器,如果寶馬男身上藏有短刀,在車裡藏有武器,從地上拾起一塊石頭,開車撞人,隨時可以致電車男於死地,因此這時還不能判定寶馬男已放棄繼續侵害的企圖。5、持刀傷人已經不是一般的鬥毆行為,寶馬男是要致人於死地的,雖然寶馬男也已被砍了一刀,但在精神緊張的狀態下,加之天黑時分,雙都不知傷勢的輕重情況,只要寶馬男能動,電車男隨時都有生命危險。6、身後的兩位寶馬男同夥,隨時可能對電車男發動攻擊或助攻,使電車男腹背受敵,對電車男生命構成威脅,這也是不可忽視的寶馬男的一種潛在攻擊能力。7、不能忽視現場的語言交流和前面對電車男的傷害情況以及寶馬男的攻擊性質,決定著防衛程度。如果是一般口角衝突,打到在地就可以了。持刀傷人已經從一般治安案件轉變為行兇傷人的刑事案件,對待持刀歹徒,必須使其沒有任何活動能力,否則,打虎不死必傷人。8、要知道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只是一個概念,定性不定量,案件性質的轉變決定著防衛程度和方式的轉變,那就是以保護受害人不被受到繼續傷害為首要目標,並不是保護犯罪分子為首要目標的。防衛本身就是一種受害人臨場預判採取的預防措施和手段,不可能等到發生了再去防衛。

  • 5 # 諾一喔

    個人還是偏支援正當防衛!但是這兩天看這個影片看了好多遍了!對這個事的關注很高了!心裡有一種說不出的痛快感!但是個人有幾點疑惑!1.影片中電車男左臂好像也有大花臂!2.寶馬車為什麼要往右頂上非機動車的電車。是否有兩人或者兩個幫派恩怨故意為之。3一開始的打鬥沒有動刀具,是什麼原因讓死者在搏鬥中拳打腳踢而電車車主沒有還擊而返回車中拿刀的!4電車司機到底有沒有刀傷!是否真的存在寶馬車只是用刀背或者刀面拍打!因為本人換位思考了一下如果自己遇到這種事如果對方是用刀背砍自己那麼自己奪刀後也不會下死手!反之如果對方真砍了!那本人的做法會跟電車司機如出一轍!反覆看影片個人覺的電車司機絕對的經歷過場面的!一點不慌!奪刀後的兩刀乾淨利索!還不忘觀察四周有沒有別的危險!如果電車司機也有紋身的話本人認為絕不像大部分人說的是一個本分老實之人!但是民心所向寶馬車一看就是黑社會!剮蹭是寶馬車的責任!打人寶馬車先動的手!刀是寶馬車的!一切真相表明寶馬車主自己作死!白衣男ke正當防衛絕對公正是民心所向!如果判防衛過當判個三五年本人也可以接受!畢竟影片中多少可以看出寶馬男主有嚇唬的意思!先不說揮砍的幾刀是否是刀背,看位置也是朝胳膊腿去的!無奈白衣男見刀不跑!要麼有點楞,要麼就是根本不把寶馬男放在眼裡!畢竟身板差很多!換做正常人十有八九在於黑社會性質的人打鬥一番後見對方拿傢伙了本能反應就跑了!而白衣男奪刀後的前幾刀完全構成殺傷力!而後追到車那裡完全可以拿著刀看住寶馬男看對方是否還有反抗的意思在選擇補不補刀!本人換位思考了一下如果自己是白衣男奪刀後連砍對方几刀後自己心裡絕對會害怕是不是下手重了是不是能砍死人!而白衣男後面的補刀確實大部分正常人做不到那麼狠!以上幾點小疑問只是事件的細節個人對人物的分析!深入的去考慮了一下!不跟風而已!大家多看看影片!多換位思考一下!網路社會別跟風!!!

  • 6 # 湖南皓哥

    正義的人民請進來聽我簡單說一下:

    第一,從法律上說白衣男奪刀以後不能分辨寶馬哥是否繼續具有殺傷他的可能性,何況對方人多而且寶馬男是往寶馬車跑,寶馬車上是否有更利器的東西?甚至是槍?或者寶馬男直接開車撞白衣男?這些可能性都很大的,也就是說這個時候白衣男還是處於危險狀態,所以白衣男刀砍寶馬哥不是為了殺死他,而是為了自己消除危險,所以他的做法不僅僅是正確的,在我看來是非常明智的(相信任何人都會這樣做)

    第二,從人情和社會生活角度分析,我腳踏車都抬到一邊已經讓你走了,你為何下來對我指手劃腳,你為何一時興起還拿刀砍我,而且砍一兩刀還不解恨?難道我這樣讓開道讓錯了?你非要把我砍死?可想而知這寶馬哥平時有多霸道?平時有沒有涉黑可想而知。老實人可以接受欺負,但是絕不接受過分的欺負。相信有人情味的人都會理解和寬容白衣男。因為他真的是無路可走。

    總的來說雙方都有過錯,所以在此我強烈建議和懇求法官給予白衣男拘留十五天,以此來告訴大家對於特殊案例其實法律和人情都是重點考慮和分析物件。相信這也是群眾所期盼的。

    白衣男,有人說你是英雄我不去肯定或否定。至少希望你會遇到好的律師,好的法官,最重要的是有一個好的結果。全華人民相信你會很幸運…✊

  • 7 # 使用者79500074

    要看從哪方面來看待這個問題。

    一、道德方面:

    1、防衛自保。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脅奪刀進行反擊。

    2、為民除害。寶馬男的社會作風看過別的網路流傳影片大概能知道在社會是什麼角色。

    二、法律方面:

    1、正當防衛。影片大部分都屬於正當防衛,這個是毋庸置疑。

    2、存在爭議。影片後面小部分,寶馬男第二次跑回車上是想幹嘛,回車躲避還是回車拿第二件武器。現在我們都無法對他當時的行為做出判斷。

    我個人認為:1、寶馬男第一次跑回車上提刀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電車男奪刀進行反擊是正確的。

    2、寶馬男第二次跑回去切圖不明,現在也無法考證。存在最大爭議。

    3、電車男見寶馬男第二次跑回車上是否再次提取武器存在嫌疑,電車男對他再次實施防衛理所當然。

    4、可是中國現行法律是讓人在激動反擊的時候需要像電腦一樣精準拿捏好事態狀況。依我看影片後小部分電車男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都有一點點“防衛過當”,不要問我為什麼,可能跟“要是、如果、或許”有關。

    5、中國現行法律與美國法律不一樣,美國是“不退讓”,你拿刀追我我連開10槍打死你都行,都不構成防衛過當。

    6、這個案子與山東辱母案有著相似之處,我認為電車男最後會被判刑3-8年。

    你以後要是被打劫或之類的事還是不要動,一個字能跑就跑。 見之類的事還是不關己事別湊熱鬧。 留著“白衣勇士”做吧。 打贏了蹲牢,輸了危及生命。 我是支援電車男的,我現在只是把實況寫出來而已。 肯定有人會罵我的。

  • 8 # 想念你的溫柔oO

    站著說話不腰疼的人說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更甚至有人說故意殺人!你扣著法律的字眼,以上帝的視角看待這一起案件,本身就是錯誤的!這件事上,你一定要按白衣男子當時的心情想法來判斷,為什麼,因為此案的一個重大因素,是否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紋身男還是正當或者特殊防衛。

    你試想一下,你騎著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等待行駛,背後開過來一輛車,人家違規了不說對著你謾罵也不說,上升到對你武力傷害,你說你這時候什麼想法?更何況對方一身紋身,你本能的會害怕,對你一通挙腳相加,你整個人都是懵的,直到你看見對方依然不依不饒,回到自己車裡拿出刀衝向自己。這時候你說說你能想到什麼?你能想到對方可能是嚇我,不會傷害我?對方用刀背再砍我?你當時能看的出來個屁!你只能因為對方拿出致命武器衝向自己,因為極度恐懼,進入極度敏感的防護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你只會想如何讓自己活下去,怎麼讓自己活下去!

    之後搶刀反擊,對方往車上跑,你會怎麼想?面對一個一而再而三要傷害更可能要你命的人,你是選擇相信對方中止對你的傷害還是回車裡再拿出另一把刀甚至是槍?更何況,大馬路上,人家上了車一腳油門撞過來,你往哪躲?

    白衣男子的反應是正常的再正常不過的普通人的反應(當然是具備反擊勇氣的正常人反應),極度憤怒恐懼下能想到的就是不讓對方再有任何一個可以傷害到自己的機會!

    別說什麼對方可能只是想跑,已經受傷沒有能力報復或者中止傷害之類高高掛起的話,我只會感覺你更噁心,當你面對這一切的時候,你還能理智分析一切嗎?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猶豫一個錯誤的決定,死的可能就是你!

    哪怕對方一邊哭喊救命一邊跑回車裡,你能保證對方不會拿出更厲害的武器或者駕車撞過來嗎?起碼在我眼裡,對方躺地上不動才能視為沒有致命威脅,完全沒有一絲反應了我才是真的安全了!

    此案是在給全國樹立一個標杆,是生命受到威脅可以奮起反擊不跟惡勢力低頭,還是別人要打我殺我,我先想想我是該就這麼死去,還是反擊後面對一個要受牢獄之災,人生改變甚至破滅的結局!

  • 9 # 黃生君

    這是因為:第一,十字路口顯示直行紅燈狀態,開寶馬車的劉某某應當靜候綠燈的到來,但卻突然右轉欲進入非機動車道,與於某某的電動腳踏車疑似碰撞。這是劉某某違反交通法規所致。他至少應當向於某某道歉。然而卻是寶馬車上先後有三人下車與他理論。

    第二,隨後劉某某下車,對於某某進行推搡和踢打。於某某隻是閃避,並不還手,也不逃跑。他沒有過錯,他為什麼要逃跑?這表現了他的大義凜然。他認為他的生命還沒有受到致命危害,就不必還手,這表現了他有非凡的理智,有強大的情緒控制力和忍耐力。

    第三,劉某某推搡和踢打於某某約兩分鐘後,就返回小車拿出一把長刀,並多次作出揮刀動作,於某某閃避。他揮砍數刀,於某某脖子多處被砍傷。其傷在脖子上,證明劉某某不僅僅是拿刀嚇唬的,此時,於某某進行自衛的時機已經成熟。眾所周知,脖子上的大動脈大靜脈和氣管食管一旦被劃破,就有命喪當場的危機。

    第四,劉某某不慎刀落,於某某搶先拿到。劉某某就來搶刀。於某某當然認為如果長刀再被對方搶回,後果將不堪設想。因此,於某某向劉某某腹部連刺兩刀,合理合法。劉某某倒地後的起身過程中,於某某無法知道這兩刀的效果如何,害怕他起身後依然還有繼續侵害自己的能力和行為,就又連砍三刀。所以,這三刀也砍得合理合法。劉某某奔向寶馬車時,於某某也不知道對方傷得怎樣,害怕對方從車上再拿出更厲害的傢伙來,就又追砍二刀。所以這兩刀也砍得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於某某防衛適當和正當。我們知道,在人際實體交往日益宻切而廣泛的時代裡,每一個人每天出行時,都要接觸到無數陌生人。在處理利益訴求矛盾中,每一個人都要依法行事,以個體非法暴力來處理事情,會嚴重破壞社會正常秩序。而任何和平發展的社會里,社會司法公濟力量總是有限的,總不可能對每一個社會個體配置一位用來貼身護衛的全副武裝的警察。因此,依靠社會個體的私力來反抗正在對自己進行的非法暴力的侵害行為,是社會公力救助社會的重要補充,不可或缺。這對維護社會安寧,打擊罪犯的囂張氣焰,意義重大。

    當然,正當防衛有條件限制。自我防衛必須在罪犯對自己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過程中進行。當罪犯自動停止繼續侵害或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或無法進行繼續侵害的情況下,受害人就喪失了繼續攻擊罪犯的法律權利。比如,罪犯已被人民群眾抓住或被警察抓捕,罪犯就沒有了繼續侵害的條件,受害人就不能繼續攻擊他。任何社會個體或團體的私力都沒有攻擊對社會不能造成新的威脅的罪犯的法律權力,否則是濫用私刑。既使對捉拿在案的人渣,符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也不能隨意槍決。而要透過依法偵查、審訊和審判等法定程式。

    很顯然,於某某反殺劉某某七刀,刀刀不是濫用私力,而是正當防衛。如果叫我判決,我會這樣。我先是咳嗽兩聲,然後猛然把驚堂木一拍,我開始宣讀:劉某某公然自帶管制刀具出行,並拿刀恐嚇和企圖殺害無辜者,加上他曾因多次犯罪而服刑,屬於重犯屢犯。根據《刑法》某某款某某條,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鑑於其人已死,其執行只得取消。於某某回砍劉某某七刀過程中,不排除於某某認為自己有可能傷重不治而就有與對方同歸於盡的意圖,沒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於某某本人看清了劉某某在某個時候喪失了繼續侵害自己的能力或自動停止繼續侵害自己的行為。所以,從頭至尾,刀刀正義,刀刀光榮。但鑑於在劉某某被砍最初兩刀後,已喪失繼續侵害於某某的能力這一客觀事實,故認為於某某有一點點防衛過度。故宣佈:判處於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 10 # 飝龘1234

    劉某某在砍殺於某某過程中,大刀易手,於某某反過來殺死了劉某某。我認為,於某某有過錯,但微乎其微,總的來說,是防衛正當和適當,認為於某某嚴重防衛過度。但是,隨著其事件過程的更多細節的披露,我就推反了我原來的觀點而認為是防衛基本適當和正當了。

    這是因為:第一,十字路口顯示直行紅燈狀態,開寶馬車的劉某某應當靜候綠燈的到來,但卻突然右轉欲進入非機動車道,與於某某的電動腳踏車疑似碰撞。這是劉某某違反交通法規所致。他至少應當向於某某道歉。然而卻是寶馬車上先後有三人下車與他理論。

    第二,隨後劉某某下車,對於某某進行推搡和踢打。於某某隻是閃避,並不還手,也不逃跑。他沒有過錯,他為什麼要逃跑?這表現了他的大義凜然。他認為他的生命還沒有受到致命危害,就不必還手,這表現了他有非凡的理智,有強大的情緒控制力和忍耐力。

    第三,劉某某推搡和踢打於某某約兩分鐘後,就返回小車拿出一把長刀,並多次作出揮刀動作,於某某閃避。他揮砍數刀,於某某脖子多處被砍傷。其傷在脖子上,證明劉某某不僅僅是拿刀嚇唬的,此時,於某某進行自衛的時機已經成熟。眾所周知,脖子上的大動脈大靜脈和氣管食管一旦被劃破,就有命喪當場的危機。

    第四,劉某某不慎刀落,於某某搶先拿到。劉某某就來搶刀。於某某當然認為如果長刀再被對方搶回,後果將不堪設想。因此,於某某向劉某某腹部連刺兩刀,合理合法。劉某某倒地後的起身過程中,於某某無法知道這兩刀的效果如何,害怕他起身後依然還有繼續侵害自己的能力和行為,就又連砍三刀。所以,這三刀也砍得合理合法。劉某某奔向寶馬車時,於某某也不知道對方傷得怎樣,害怕對方從車上再拿出更厲害的傢伙來,就又追砍二刀。所以這兩刀也砍得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於某某防衛適當和正當。我們知道,在人際實體交往日益宻切而廣泛的時代裡,每一個人每天出行時,都要接觸到無數陌生人。在處理利益訴求矛盾中,每一個人都要依法行事,以個體非法暴力來處理事情,會嚴重破壞社會正常秩序。而任何和平發展的社會里,社會司法公濟力量總是有限的,總不可能對每一個社會個體配置一位用來貼身護衛的全副武裝的警察。因此,依靠社會個體的私力來反抗正在對自己進行的非法暴力的侵害行為,是社會公力救助社會的重要補充,不可或缺。這對維護社會安寧,打擊罪犯的囂張氣焰,意義重大。

    當然,正當防衛有條件限制。自我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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