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連牆件數量的設定除應滿足本規範第5.3節、第5.4.1、5.4.2條計算要求外,尚應符合表6.1的規定。
2、 連牆件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靠近主節點設定,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於300mm;
(2) 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杆處開始設定,當該處設定有困難時,應採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 宜優先採用菱形佈置,也可採用方形、矩形佈置;
(4) 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定連牆件,連牆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於建築物的層高,並不應大於4m(2步)。
3 對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宜採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可靠連線,亦可採用拉筋和頂撐配合使用的附牆連線方式。嚴禁使用僅有拉筋的柔性連牆件。
4 對高度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必須採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可靠連線。
5 連牆件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牆件中的連牆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設定,當不能水平設定時,與腳手架連線的一端應下斜連線,不應採用上斜連線;
(2) 連牆件必須採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採用拉筋必須配用頂撐,頂撐應可靠地頂在混凝土圈樑、柱等結構部位。拉筋應採用兩根以上直徑4mm的鋼絲擰成一股,使用的不應少於2股;亦可採用直徑不小於6mm的鋼筋。
6 當腳手架下部暫不能設連牆件時可搭設拋撐。拋撐應採用通長杆件與腳手架可靠連線,與地面的傾角應在45°~60°之間;連線點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於300mm。拋撐應在連牆件搭設後方可拆除。
7 架高超過40m且有風渦流作用時,應採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連牆措施。
1 、連牆件數量的設定除應滿足本規範第5.3節、第5.4.1、5.4.2條計算要求外,尚應符合表6.1的規定。
2、 連牆件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靠近主節點設定,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於300mm;
(2) 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杆處開始設定,當該處設定有困難時,應採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 宜優先採用菱形佈置,也可採用方形、矩形佈置;
(4) 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定連牆件,連牆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於建築物的層高,並不應大於4m(2步)。
3 對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宜採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可靠連線,亦可採用拉筋和頂撐配合使用的附牆連線方式。嚴禁使用僅有拉筋的柔性連牆件。
4 對高度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必須採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可靠連線。
5 連牆件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牆件中的連牆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設定,當不能水平設定時,與腳手架連線的一端應下斜連線,不應採用上斜連線;
(2) 連牆件必須採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採用拉筋必須配用頂撐,頂撐應可靠地頂在混凝土圈樑、柱等結構部位。拉筋應採用兩根以上直徑4mm的鋼絲擰成一股,使用的不應少於2股;亦可採用直徑不小於6mm的鋼筋。
6 當腳手架下部暫不能設連牆件時可搭設拋撐。拋撐應採用通長杆件與腳手架可靠連線,與地面的傾角應在45°~60°之間;連線點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於300mm。拋撐應在連牆件搭設後方可拆除。
7 架高超過40m且有風渦流作用時,應採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連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