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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勇者伊登5S7

    1、合同的訂立;

    2、合同的執行;

    3、合同糾紛的解決三個重要階段。分述如下:

    二、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關係中最基礎的,是決定今後執行中所有問題的階段,因此最重要!

    1、合同相對方的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也就是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並在所提供的檔案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檔案包括:營業執照影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託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 地址)、電話等。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應派人進行落實,基礎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減少糾紛。 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籤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儲存對方的授權委託書。

    2、合同形式的選擇 合同形式(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備,以免附件太多導致前後出現歧義。如果需要在執行中分批簽訂合同,應在每次簽訂合同或形成新檔案(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信件)後及時對照以前的檔案,如發現有變化或文字表述有歧義,應及時提出達成一致、補籤合同。 對於執行期限較長並不斷形成新檔案的合同,應每隔一段時間或每完成一個階段在下階段開始之前簽訂備忘錄作為一個階段的總結,及時明確合同內容。 對於時間緊迫達成的口頭協議應在事後補籤合同,避免出現糾紛。如雙方身處異地可考慮錄音或傳真固定證據。總之“口說無憑、立字為據”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則。

    3、合同條款 合同法規定包括以下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價款或者報酬;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條款,但並不是說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會給合同履行帶來一定的麻煩,因此應結合合同的目的定的全面、清晰、準確。如有些事情一時不能定下來,應約定協商的原則、辦法、日期和協商不成的解決辦法。 對於每項條款應表述明確,以沒有歧義為標準,不要怕繁瑣,要具體到不能再具體、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補充時為最佳。因為一時的疏忽會導致日後更多的繁瑣。

    4、合同簽訂 簽訂合同時應首先檢查相對方的身份,重點是有無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權委託書,代表企業的還要加蓋公章(不能用部門或財務章等代替,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會帶來舉證上的麻煩)。授權委託書上應記明授權範圍、許可權並有授權人的簽名、蓋章。簽名、蓋章應清晰可見,合同文字有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蓋章註明並保持雙方存留合同文字內容的一致性。 合同簽訂後,應將合同正式文字影印若干份,將原件存檔,平時應儘量用影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丟失帶來舉證麻煩。 以上幾點是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重點,當然還有很多問題沒有提到,但每個小問題一旦進入法律程式就會帶來很多爭議,就會帶來控辯雙方激烈的爭論,所以無法在此詳述,更因為如此才要在訂立合同時多斟酌、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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