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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新視點

    被騙加盟費的問題,視加盟發起者的故意認定。具體分析如下:故意的內容故意的內容有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共同構成,缺一不可。

    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責任行為,認識因素是認識到自己將要實施的行為性質;意志因素是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決定實施該行為。

    加盟費繳納後的民事性質的認定

    加盟發起者要求加盟方加盟可能需要考察加盟地點等,以此決定是否符合加盟的要求。如果得出肯定的結論,並加以實施,加盟費不可能要回來。

    加盟發起者經過考察加盟的地點等不符合加盟要求,加盟者加盟後可能造成損失,也可能盈利,仍加以實施,則是可以撤銷的行為。具體適用民法上的欺詐可予以撤銷的訴訟要回。

    加盟費繳納後的刑事性質的認定

    被加盟方要求加盟方加盟並收取加盟費,下列情形可以認定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

    加盟發起者沒有主體資格;加盟發起者經過考察,加盟方明顯不具備加盟條件;加盟發起者透過單方擬定加盟條件,使加盟方根本不可能達到的;加盟發起者收取加盟費用後,逃逸;加盟發起者使用虛假名稱的等。

    確定以上行為,可以透過向公安機關報案要回。

  • 2 # 陳景軍律師

    說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你與授權方之間是否有協議或者合同。如果有,要看你們合同內容具體是怎麼約定的,如果存在合同無效的問題,你可以依據合同法主張合同無效,要求對方返還加盟費。如果存在違約的情形,可以主張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一、合同無效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合同因一方違約解除(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如果授權方以虛假合同,行詐騙之實,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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