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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22140724079

    按照您的情況,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沒有其他原因不續簽了,需要支付您補償金,一般為1個月的月薪。

    您簽訂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種合同期滿終止的,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是,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是,用人單位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除此之外,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的補償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您的情況,一年的勞動期限,可以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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