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破產清算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標準
現有資產總額 收費標準
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 2‰
1000萬元-1億(含1億) 萬分之1
1億元以上-10億元(含10億) 萬分之0.8
10億元以上-50億元(含50億) 萬分之0.1
50億元以上 萬分之0.08
備註:
1、計件收費採用差額定率累進計算。
2、鑑證專案收費標準為最低收費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上浮15%;上市公司的鑑證專案收費標準可上浮50%。
3、驗證資本比例收費以企業註冊資本為基數,50萬元以下的由事務所酌定,但不得少於500元。
(二)計時收費標準
1、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 每人每小時 300元
2、部門經理、高階專家 每人每小時 250元
3、專案經理 每人每小時 220元
4、註冊會計師 每人每小時 200元
5、會計師 每人每小時 100元
二、審計破產清算的實施步驟
(一)企業資產狀況的核實
1、銀行存款的核實:發出詢證函,確認銀行存款餘額的正確性,對未達賬清理取證入賬。
2、應收款的清理核實:對“貸方”餘額及應付款的“借方”餘額進行重新分類調整,劃分賬齡,做好賬齡分析。
3、存貨的盤存核實:對存貨要求盤點核實,對賬外物資、貨到單未到及盈虧情況要進行賬務調整,原因一時難以查清的潛虧要透過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列賬,留待下階段報批核銷。
4、固定資產的賬實相符情況核實:對固定資產的賬實情況進行盤存核實,對盤虧資產不能取證進行賬務處理的,要透過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科目列賬,留待下階段報批核銷。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進行審計核實,對賬外資產及盤盈資產要進行查詢說明其原因,並在報告中披露有待下階段核實調整。
5、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在建工程等科目進行列賬依據的查實,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合法性進行審計核實。
(二)企業負債狀況的審定
1、稽核應付款的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數額,財產擔保情況,有擔保的應提供證據。
2、重大債權的核實。如銀行貸款的本金、貸款期限、利率,截止審計日的欠貸本息合計,財產擔保及依據。
3、稽核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三)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審定
根據上述資產、負債狀況,對調整後的未分配利潤等確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對非國有企業的破產前審計,還應查實其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的真實性。由於此項審計只是提供給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的破產前的財務狀況的參考,故對其應核、轉銷的事項,如待攤費用、待處理資產損失等均未做會計事項調整,可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單獨提示。
三、審計破產清算應注意的事項
1、審查破產宣告日以前六個月破產企業的財務收支,透過實物資產的增減變化,債權債務的處理,看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讓資產、非正常壓價等違法行為。
2、核對會計科目的結轉,從行業會計科目轉入破產清算會計科目,看是否與財政部關於破產企業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相符,金額是否正確。
3、應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有無法院裁定或財政部批准。
4、存貨的毀損盤虧的處理有無必要程式和批准。
5、固定資產的報廢、盤虧、損失是否經批准。
6、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7、抵押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入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確。
8、破產債權申報的時間限制及數量與賬面有無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足不足;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作了依法處理。
9、第一順序破產債務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破產清算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標準
現有資產總額 收費標準
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 2‰
1000萬元-1億(含1億) 萬分之1
1億元以上-10億元(含10億) 萬分之0.8
10億元以上-50億元(含50億) 萬分之0.1
50億元以上 萬分之0.08
備註:
1、計件收費採用差額定率累進計算。
2、鑑證專案收費標準為最低收費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上浮15%;上市公司的鑑證專案收費標準可上浮50%。
3、驗證資本比例收費以企業註冊資本為基數,50萬元以下的由事務所酌定,但不得少於500元。
(二)計時收費標準
1、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 每人每小時 300元
2、部門經理、高階專家 每人每小時 250元
3、專案經理 每人每小時 220元
4、註冊會計師 每人每小時 200元
5、會計師 每人每小時 100元
二、審計破產清算的實施步驟
(一)企業資產狀況的核實
1、銀行存款的核實:發出詢證函,確認銀行存款餘額的正確性,對未達賬清理取證入賬。
2、應收款的清理核實:對“貸方”餘額及應付款的“借方”餘額進行重新分類調整,劃分賬齡,做好賬齡分析。
3、存貨的盤存核實:對存貨要求盤點核實,對賬外物資、貨到單未到及盈虧情況要進行賬務調整,原因一時難以查清的潛虧要透過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列賬,留待下階段報批核銷。
4、固定資產的賬實相符情況核實:對固定資產的賬實情況進行盤存核實,對盤虧資產不能取證進行賬務處理的,要透過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科目列賬,留待下階段報批核銷。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進行審計核實,對賬外資產及盤盈資產要進行查詢說明其原因,並在報告中披露有待下階段核實調整。
5、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在建工程等科目進行列賬依據的查實,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合法性進行審計核實。
(二)企業負債狀況的審定
1、稽核應付款的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數額,財產擔保情況,有擔保的應提供證據。
2、重大債權的核實。如銀行貸款的本金、貸款期限、利率,截止審計日的欠貸本息合計,財產擔保及依據。
3、稽核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三)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審定
根據上述資產、負債狀況,對調整後的未分配利潤等確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對非國有企業的破產前審計,還應查實其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的真實性。由於此項審計只是提供給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的破產前的財務狀況的參考,故對其應核、轉銷的事項,如待攤費用、待處理資產損失等均未做會計事項調整,可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單獨提示。
三、審計破產清算應注意的事項
1、審查破產宣告日以前六個月破產企業的財務收支,透過實物資產的增減變化,債權債務的處理,看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讓資產、非正常壓價等違法行為。
2、核對會計科目的結轉,從行業會計科目轉入破產清算會計科目,看是否與財政部關於破產企業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相符,金額是否正確。
3、應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有無法院裁定或財政部批准。
4、存貨的毀損盤虧的處理有無必要程式和批准。
5、固定資產的報廢、盤虧、損失是否經批准。
6、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7、抵押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入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確。
8、破產債權申報的時間限制及數量與賬面有無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足不足;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作了依法處理。
9、第一順序破產債務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