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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強哥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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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後仰大風車
CBA和NBA還是有本質上上的區別的,NBA是純粹的商業聯盟,CBA雖說表面上走的是市場經濟,但歸根結底還是體制體育,制度的不同也就導致的CBA在球員歸屬的不同,舉個例子,NBA的每年的年輕球員基本是選秀來的,除了選秀,也可以自由簽約一些球隊看重的人才,而CBA球隊的年輕球員基本是各自省裡體育局、有合作的體校選來的,這些被選的球員參加各球隊的青年隊,然後再選拔有實力的球員,最近幾年也效仿了NBA搞選秀,但選秀的球員實力太弱,基本也是雞肋的存在。
回到題目,因為體制的關係,而這種特殊性關係也就可以解釋為什麼CBA會有球員租借了,其實在姚明上任之前,CBA球隊的球員交易向來很少,幾乎也沒有,因為球員都是各自球隊、體校體制培養的球員,跟體育局掛鉤的,有體育局的存在,球隊要交易,轉會球員就面臨諸多阻礙,所以以前只有小部分球員可以被交易。
那CBA球隊交易麻煩,又有阻礙,有些球隊人才又多,鍛鍊的機會有限,有些球隊需要人才,怎麼辦?那就租借吧,租借跟交易有本質的區別,雖然被調走的球員不為母隊打球了,但他的歸屬還是在母隊這裡,到了全運會,他還是要回來打球的,而且球員的人事關係還是在母隊那裡的。
現在的CBA在姚明的帶領下,逐漸從半市場化走向市場化了,當然還需要更多的時間,而現在的CBA球員交易也多了起來,不過要達到NBA那種模式,應該很難,畢竟國情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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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笑說籃球
首先NBA和CBA分別作為美國和中國最有影響力的聯賽,都有自己的規定與制度。但NBA和CBA兩個聯賽的文化是完全不一樣的,例如問題說的,NBA球員的合同和CBA合同區別大在哪呢?
首先,在NBA球員和球隊的工資體系由CBA決定,這裡的CBA是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集體勞資協議,是由資方和勞方(球隊老闆和NBA球員)一起商定的,裡面的條款決定了NBA工資體系。最近的一個CBA是2011年由“小魚”費舍爾領導的球員工會團隊和以小牛隊老闆庫班為首的NBA老闆簽訂的,有效期10年,在第六年雙方均可以退出。為了這個CBA,NBA聯賽曾經還還停擺了20多場呢。知道NBA的都知道NBA的合同有好多種類別,我就說幾個我知道的且瞭解一點的幾個合同選項。例如有羅斯條款,這個條款要求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條件:在新秀合同中獲得MVP、或2次入選最佳陣容(1、2、3陣皆可)、或2次在全明星賽首發。三個條件滿足任意一個均可。當年羅斯就是在自己新秀合同獲得了MVP,且簽下了這個合同,所以也就命名為羅斯條款。
還有我們比較熟悉的新秀合同,NBA首輪新秀按照順位都有明確的工資,這個工資是根據99年版的CBA出具的,每年會公告下一年的新秀工資;從狀元到一輪30位,被選中就只能按照對應順位的工資來簽訂一份2+1+1的合同,球隊在第三第四年擁有球隊選項。球隊可以在標準工資的80-120%範圍內簽訂合同,且只要選中就必須給球員一份合同。一般來說,球隊都是按照順位標準工資的120%上限來簽訂工資。例如我們中國球員大魔王簽約的就是四年的新秀底薪合同。在NBA中,二輪秀球員與球隊簽署底薪合同是普遍現象,所以周琦與火箭的這份合同屬於正常範疇。根據新的勞資協議,2017-18賽季,新秀底薪為81.6萬美元,之後三年分別為137.8萬、161.9萬以及175.3萬美元,因此周琦這份4年合同總額約為557萬美元。,周琦四年合同當中,只有第一年價值81.6萬美元是受保障的,而合同第二到第四年,都是不受保障的。也就是說,周琦在下賽季結束之後若想要繼續留在NBA,唯有透過實打實的球場表現,來打動火箭,屆時讓自己不受保障的合同部分轉為化保障部分。
總之NBA的合同選項有很多,就不一一說了,例如許多球員交易否決權,還有什麼在一個隊呆的時間長了,合同年限可以很長之類的。
至於CBA的合同據說跟一般的僱員和公司所籤的合同的性質是沒有什麼區別的,主要是規定了雙方權利及各自義務,報酬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時間及期限,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只是根據具體要求有所不同而已,合同只是雙方真實意思的一個表示而已,沒有多麼神秘的。沒有NBA的那麼的繁瑣的規定條約,CBA真的就是拿錢做事,拿多少錢幹多少事的活。NBA更多的是一種能力榮譽的體現,當然也有人為了生活在努力拼搏,但總的來說也是兩國之間的不同文化導致合同的區別吧。
不過相比,CBA沒有NBA所謂的球員交易。但在CBA我們也有轉會,俗稱是租借。球員租借在足球比較常見,但在CBA的聯賽裡,租借球員其實也就是球員之間互相交流的一種形式,在CBA交易中,租借佔據很大的一部分,例如之前廣東男籃的高尚租借至青島隊,目前在CBA的到永久轉會的還是比較少的。
CBA畢竟跟NBA這個商業聯盟不一樣,很多CBA球員都是球隊都是當地政府體育局培養出來的,加之中國是個關係戶產生的地方,這也導致很多球員是無法輕易轉會的。所以有時候球隊會選擇租借讓他們得到鍛鍊的機會,自己又可以節省開支。到租借期滿了,出去外面打怪升級好了回到自己的隊伍還能馬上獲得即戰力,這樣的好事何樂而不為,不是一舉兩得嗎。
至於租借期時間完全根據雙方球隊來協商,一般是三五年不等,期間外租球隊若有意願可買斷球員,期滿後也可進行永久轉會。但是這個所謂的永久轉會亦非真的切斷其與老東家的一切聯絡,比如像全運會這樣的比賽還是需要回來幫打比賽的,比如咋們的大魔王周琦就是為遼寧征戰全運會拿的冠軍,為新疆球隊獲得了聯賽冠軍。球員租借是現行CBA轉會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的權宜之計,也很好地兼顧了球隊與球員之間的利益,換句話說,在這個社會任何事情的前提都是兩個字利益,只要對自己方有利的事,都會選擇嘗試做。只是NBA體現的更為商業化的聯賽,一切被聯盟掌控。但美國球員實力在那。只是CBA要想成為真正的職業聯賽,真正提高球員的實力水平最終球員租借制度還是要消失的。畢竟我們的籃球能力跟美國真的不一樣,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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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CBA特色叫體制內,有一種球員合同叫鐵飯碗!
熟悉CBA的人都知道,球員難以流動的原因是cba不是完全的職業聯賽,有很多球員屬於體制內。所謂的體制內球員,指的就是各個地方體育局培養的球員,以前想練籃球,一個是家庭條件難以支援一個是除了體育局的體校之外也沒有其它的訓練營可去,只能進入體校,如果在體校被發現有潛質,體育局往往會給一個編制。
在以前,這個編制也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因為進入體制內,也相當於有一個鐵飯碗了,但是這個鐵飯碗,端起來的時候容易,想放下的時候,也很難。 因為體育局也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從成百上千個苗子中終於培養出來一個,想走,沒有那麼容易。而且大多數人也根本不想走,不敢走,體制內的是事業編制,退役之後呢有工作保障的,換句話說就是一直在單位上班的。體制外呢,就是合同制了,退役後要自己找工作的。這一點是區別很大的,因為運動員是不能當一輩子的,總歸40 歲後要有個上班的地方。除非你幾年能賺夠一輩子的錢。
在球員轉會制度十分完善的NBA是沒有球員租借的說法的,只要合同到期後NBA球員即可自由轉會。在CBA聯賽裡,租借可謂是球員交流的最重要方式。球員租借制度的存在其根源是CBA的體制,很多CBA球隊與地方體育局有球員培養協議,加之多數CBA球員擁有體育局關係,這導致他們無法輕易轉會。有時候球隊位置臃腫,租借一部分球員出去即可為他們提供鍛鍊機會又可節省薪水支出,到時租借期滿回到母隊還可能收穫到即戰力,球員也還能保留體制內身份這可謂是一舉多得啊。
更重要的是,地方體育局不只是肩負著為球隊輸送年輕球員的責任,他們同時還有全運會任務,全運會關係自已升官發財比聯賽更加重要。所以他們培養這些球員一般不會輕易被放走,最多是租借,因為打全運會或者城運會這些全國性賽事時,還需要這些球員效力。 這就是NBA和CBA合同最大的區別,也是租借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