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腳踏車的通行規定:1、腳踏車與機動車一樣實行右側通行;2、道路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3、有腳踏車道的,應當在腳踏車道內行駛;4、沒有腳踏車道的,應當靠行車道的右側(距右邊1.5米內)行駛;5、有腳踏車道但被佔用無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腳踏車道;6、腳踏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市區道路,左邊為機動車主道,中間為機動車輔道,右邊為行人、非機動車道。行人/非機動車道上,左邊為非機動車道,右邊為行人道。混合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均有路權,一般的大型立交橋下都設有混合道.二:腳踏車橫過機動車道的規定:1、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腳踏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2、應當下車推行透過;3、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透過;4、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5、立交橋下的混合隧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可通行)6、人行天橋——單車可推行透過三:腳踏車其他規定:1、腳踏車載貨:高不得超過離地1.5米,寬左右不得超車把0.15米,長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不得超出車身0.3米。(規定得真詳細)2、不得載人(12歲以下兒童例外)。(兒童不算“人”,哈哈)3、獨輪腳踏車或2人以上騎行的腳踏車不得上路。(這種車不可以上路,囧)4、未滿12週歲不得獨自騎行上路。(基本上可以當作是小學生不可以)5、不得醉酒駕駛。6、不得牽引、攀扶其他車輛,不得扶身並行、雙手離把騎行。(哈哈,還記得我們放肆張揚的青春年少麼?像少年啦飛馳)7、不得加裝動力裝置。(囧死,滿大街裝了馬達的腳踏車突突突,這點確實該下力度檢查一下,禁止!)四:相關處罰:1、騎腳踏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可處警告或罰款5-50元,拒絕接受罰款的,可扣留腳踏車2、騎腳踏車違法被交警查獲,騎車人無腳踏車合法來源證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腳踏車(揚州交警最近很牛逼)。五:交通事故:1、機動車與腳踏車、腳踏車與腳踏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成因清楚的,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賠償。有爭議的,報警。2、機動車與腳踏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法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腳踏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機動車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六:交通事故認定原則:1、一般遵從: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2、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有明確規定交通參與者應遵守的,屬低階原則。3、安全原則,即:行為責任意識。沒有明確具體規定但行為人應預見到行為後果的,屬高階原則。4、一般來說,違反低階原則的責任大,違反高階原則的責任小。七:事故責任的認定:1、交警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定責的:一方過錯,全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責任;各方均無過錯,屬意外,各方均無責;一方故意,他方無責。2、無法認定事故過錯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只載明已知事故情況、事實。3、事故認定書是交警對事故成因、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行政裁決的法律文書,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可作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依據。八:事故損害賠償問題:1、事故損害賠償有三種方式:雙方自行協商、交警調解、法院裁定。2、輕微事故可雙方自行協商賠償;3、一般事故若雙方同意由交警調解的,雙方應書面向交警申請;4、憑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5、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腳踏車的通行規定:1、腳踏車與機動車一樣實行右側通行;2、道路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3、有腳踏車道的,應當在腳踏車道內行駛;4、沒有腳踏車道的,應當靠行車道的右側(距右邊1.5米內)行駛;5、有腳踏車道但被佔用無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腳踏車道;6、腳踏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市區道路,左邊為機動車主道,中間為機動車輔道,右邊為行人、非機動車道。行人/非機動車道上,左邊為非機動車道,右邊為行人道。混合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均有路權,一般的大型立交橋下都設有混合道.二:腳踏車橫過機動車道的規定:1、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腳踏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2、應當下車推行透過;3、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透過;4、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透過。5、立交橋下的混合隧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可通行)6、人行天橋——單車可推行透過三:腳踏車其他規定:1、腳踏車載貨:高不得超過離地1.5米,寬左右不得超車把0.15米,長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不得超出車身0.3米。(規定得真詳細)2、不得載人(12歲以下兒童例外)。(兒童不算“人”,哈哈)3、獨輪腳踏車或2人以上騎行的腳踏車不得上路。(這種車不可以上路,囧)4、未滿12週歲不得獨自騎行上路。(基本上可以當作是小學生不可以)5、不得醉酒駕駛。6、不得牽引、攀扶其他車輛,不得扶身並行、雙手離把騎行。(哈哈,還記得我們放肆張揚的青春年少麼?像少年啦飛馳)7、不得加裝動力裝置。(囧死,滿大街裝了馬達的腳踏車突突突,這點確實該下力度檢查一下,禁止!)四:相關處罰:1、騎腳踏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可處警告或罰款5-50元,拒絕接受罰款的,可扣留腳踏車2、騎腳踏車違法被交警查獲,騎車人無腳踏車合法來源證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腳踏車(揚州交警最近很牛逼)。五:交通事故:1、機動車與腳踏車、腳踏車與腳踏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成因清楚的,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賠償。有爭議的,報警。2、機動車與腳踏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法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腳踏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機動車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六:交通事故認定原則:1、一般遵從: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2、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有明確規定交通參與者應遵守的,屬低階原則。3、安全原則,即:行為責任意識。沒有明確具體規定但行為人應預見到行為後果的,屬高階原則。4、一般來說,違反低階原則的責任大,違反高階原則的責任小。七:事故責任的認定:1、交警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定責的:一方過錯,全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責任;各方均無過錯,屬意外,各方均無責;一方故意,他方無責。2、無法認定事故過錯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只載明已知事故情況、事實。3、事故認定書是交警對事故成因、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行政裁決的法律文書,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可作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依據。八:事故損害賠償問題:1、事故損害賠償有三種方式:雙方自行協商、交警調解、法院裁定。2、輕微事故可雙方自行協商賠償;3、一般事故若雙方同意由交警調解的,雙方應書面向交警申請;4、憑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5、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