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壓著對方投籃算犯規。屬於推人犯規,重新對方球員發球。籃球常見犯規動作:
1、打手即“非法用手”。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這是進攻的隊員犯規: •為了獲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或防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下列原因“推開”防守隊員是犯規: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
2、走步即“帶球走”,屬於違例,不是犯規。 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隊員持著球滑動、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帶球走違例。
3、兩次,即“兩次運球”,不是犯規,是違例。 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在兩次運球之間他在場上已失去了控制活球以後,由於: •投籃。 •被對方隊員觸及球。 •傳球或漏接,然後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注意:漏接球不視為運球。
4、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5、撞人,是有球或無球的隊員推進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非法身體接觸。
6、2運,見第3,是違例(不是犯規)。
7、回場,“球回後場”的簡稱。 球回後場三要素——球隊控制球;控球隊最後觸及前場的球;控球隊最先觸及後場的球。 凡是符合此三要素的球回後場都是控球隊非法地使球回到後場,是違例(不是犯規)。注意:三要素的排列順序,也是球回後場發生的先後順序。
8、過肩,即隊員運球時,偶爾發生的,手仍與球接觸時球反彈過高(與隊員頭部等高或高於頭部)的現象。不一定是非法攜帶球,也可能是合法的運球。 攜帶球,規則並無明文定義,但在規則的違例圖中則有相關的裁判員手勢。 根據規則運球條款的定義“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結束”,即使運球過肩,以至於看起來運球動作很不協調,但只要運球隊員的手是朝下,並且手掌的直立程度沒有超過垂直面,那就應當視為手掌仍是朝下,球也不可能在手中停留,因此可看作合法的運球,不宣判攜帶球違例。如果手掌直立面朝上且超過垂直面,球明顯地可停留在手中,此運球可視為一次非法攜帶球違例。
9、翻腕,即“攜帶球”違例的俗稱,不是犯規。
身體壓著對方投籃算犯規。屬於推人犯規,重新對方球員發球。籃球常見犯規動作:
1、打手即“非法用手”。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這是進攻的隊員犯規: •為了獲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或防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下列原因“推開”防守隊員是犯規: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
2、走步即“帶球走”,屬於違例,不是犯規。 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隊員持著球滑動、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帶球走違例。
3、兩次,即“兩次運球”,不是犯規,是違例。 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在兩次運球之間他在場上已失去了控制活球以後,由於: •投籃。 •被對方隊員觸及球。 •傳球或漏接,然後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注意:漏接球不視為運球。
4、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5、撞人,是有球或無球的隊員推進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非法身體接觸。
6、2運,見第3,是違例(不是犯規)。
7、回場,“球回後場”的簡稱。 球回後場三要素——球隊控制球;控球隊最後觸及前場的球;控球隊最先觸及後場的球。 凡是符合此三要素的球回後場都是控球隊非法地使球回到後場,是違例(不是犯規)。注意:三要素的排列順序,也是球回後場發生的先後順序。
8、過肩,即隊員運球時,偶爾發生的,手仍與球接觸時球反彈過高(與隊員頭部等高或高於頭部)的現象。不一定是非法攜帶球,也可能是合法的運球。 攜帶球,規則並無明文定義,但在規則的違例圖中則有相關的裁判員手勢。 根據規則運球條款的定義“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結束”,即使運球過肩,以至於看起來運球動作很不協調,但只要運球隊員的手是朝下,並且手掌的直立程度沒有超過垂直面,那就應當視為手掌仍是朝下,球也不可能在手中停留,因此可看作合法的運球,不宣判攜帶球違例。如果手掌直立面朝上且超過垂直面,球明顯地可停留在手中,此運球可視為一次非法攜帶球違例。
9、翻腕,即“攜帶球”違例的俗稱,不是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