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秒規則:
第26條 3秒鐘
26.1 規定
26.1.1 當某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鐘正在執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的限制區內超過持續的3秒鐘。
26.1.2 隊員在下列情況中應被默許:
他試圖離開限制區。
他在限制區內,當他或他的同隊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並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
他在限制區內已接近3秒鐘時運球投籃。
26.1.3 為證實隊員自身位於限制區外,他必須將雙腳置於限制區外的地面上。
2、5秒鐘規則,有兩種情況。
A、擲界外球時:
17.3.1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應該在裁判員交球后不超過5秒鐘球應離手。
B、被嚴密防守的隊員5秒內必須處理球。
規則:第27條 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27.l 定義
一名隊員在場上正持著活球,這時對方隊員處於積極的防守位置,距離不超過1米,該隊員是被嚴密防守。
27.2 規定
一名被嚴密防守的隊員必須在5秒鐘內傳、投或運球。
3、8秒鐘規則:
第28條 8秒鐘
28.1定義
28.1.1某隊的後場由該隊本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該隊本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中線所限定的球場部分組成。
28.1.2某隊的前場由對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對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距對方球籃最近的中線內沿所限定的球場部分組成。
28.1.3 球進入該隊的前場,當:
球觸及前場時。
球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或裁判員時。
28.2 規定
28.2.1 每當一名隊員在他的後場獲得控制活球時,他的隊必須在8秒鐘內使球進入它的前場。
28.2.2 當先前已控制球的隊由於下列情況的結果被判在後場擲球入界時,8秒鐘週期應以任何剩餘的時間繼續:
球出界了。
一名同隊隊員受傷了。
一次跳球情況。
一次雙方犯規。
雙方球隊的相等抵消。
4、24秒鐘規則:
第29條 24秒鐘
29.1 規定
29.1.1 每當一名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他的隊必須在24秒鐘內嘗試投籃。
在24秒鐘內,為構成一次投籃:
在24秒鐘裝置的訊號發出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而且
球離開了隊員的手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入球籃。
29.1.2 當一次投籃嘗試臨近24秒鐘週期結束和球在空中時訊號響起:
如果球進入球籃,沒有違例發生,訊號應被忽略並且計中籃得分。
如果球觸及籃圈但未進入球籃,沒有違例發生,訊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如果球撞擊籃板(不是籃圈)或未碰籃圈,一次違例已發生,除非對方隊員即時和清楚地獲得了控制球,在此種情況下,訊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關係到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的所有限制應適用。
29.2 程式
29.2.1如果裁判員為任何正當的與任一隊無關的原因(24秒裝置錯誤的復位等)或與控制球隊的對方有關的原因停止比賽,一個新的24秒鐘週期和球權應判給先前已控制球的隊。
然而,如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對方將被置於不利,24秒鐘裝置應從中斷的時間繼續。
29.2.2 如果某隊已控制球或雙方隊都未控制球時24秒鐘裝置錯誤地發出訊號,此訊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然而,如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控制球隊已被被置於不利,比賽應被停止,24秒鐘裝置應被校正並且把球判給該隊。
29.3 罰則
應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最靠近比賽被裁判員停止的地點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1、3秒規則:
第26條 3秒鐘
26.1 規定
26.1.1 當某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鐘正在執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的限制區內超過持續的3秒鐘。
26.1.2 隊員在下列情況中應被默許:
他試圖離開限制區。
他在限制區內,當他或他的同隊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並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
他在限制區內已接近3秒鐘時運球投籃。
26.1.3 為證實隊員自身位於限制區外,他必須將雙腳置於限制區外的地面上。
2、5秒鐘規則,有兩種情況。
A、擲界外球時:
17.3.1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應該在裁判員交球后不超過5秒鐘球應離手。
B、被嚴密防守的隊員5秒內必須處理球。
規則:第27條 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27.l 定義
一名隊員在場上正持著活球,這時對方隊員處於積極的防守位置,距離不超過1米,該隊員是被嚴密防守。
27.2 規定
一名被嚴密防守的隊員必須在5秒鐘內傳、投或運球。
3、8秒鐘規則:
第28條 8秒鐘
28.1定義
28.1.1某隊的後場由該隊本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該隊本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中線所限定的球場部分組成。
28.1.2某隊的前場由對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對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距對方球籃最近的中線內沿所限定的球場部分組成。
28.1.3 球進入該隊的前場,當:
球觸及前場時。
球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或裁判員時。
28.2 規定
28.2.1 每當一名隊員在他的後場獲得控制活球時,他的隊必須在8秒鐘內使球進入它的前場。
28.2.2 當先前已控制球的隊由於下列情況的結果被判在後場擲球入界時,8秒鐘週期應以任何剩餘的時間繼續:
球出界了。
一名同隊隊員受傷了。
一次跳球情況。
一次雙方犯規。
雙方球隊的相等抵消。
4、24秒鐘規則:
第29條 24秒鐘
29.1 規定
29.1.1 每當一名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他的隊必須在24秒鐘內嘗試投籃。
在24秒鐘內,為構成一次投籃:
在24秒鐘裝置的訊號發出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而且
球離開了隊員的手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入球籃。
29.1.2 當一次投籃嘗試臨近24秒鐘週期結束和球在空中時訊號響起:
如果球進入球籃,沒有違例發生,訊號應被忽略並且計中籃得分。
如果球觸及籃圈但未進入球籃,沒有違例發生,訊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如果球撞擊籃板(不是籃圈)或未碰籃圈,一次違例已發生,除非對方隊員即時和清楚地獲得了控制球,在此種情況下,訊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關係到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的所有限制應適用。
29.2 程式
29.2.1如果裁判員為任何正當的與任一隊無關的原因(24秒裝置錯誤的復位等)或與控制球隊的對方有關的原因停止比賽,一個新的24秒鐘週期和球權應判給先前已控制球的隊。
然而,如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對方將被置於不利,24秒鐘裝置應從中斷的時間繼續。
29.2.2 如果某隊已控制球或雙方隊都未控制球時24秒鐘裝置錯誤地發出訊號,此訊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然而,如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控制球隊已被被置於不利,比賽應被停止,24秒鐘裝置應被校正並且把球判給該隊。
29.3 罰則
應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最靠近比賽被裁判員停止的地點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