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民政部門工作,原來也深度參與優撫安置工作,經常能碰上題主描述的情況,我來談談個人看法。
優撫工作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對以軍人及其家屬為主體的優撫物件實行物質照顧和精神撫慰的一項特殊社會工作。主要包括對軍人等優撫物件的傷殘撫卹、死亡撫卹和社會優待。其基本的行政法規依據是《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優撫物件是指:華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卹金。殘疾撫卹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致殘原因分為三種:因戰致殘、因公致殘、因病致殘。殘疾等級分別為一至十級。
很清楚,殘疾軍人屬於優撫物件。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卹金標準表
但同樣很清楚的是: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也即傷殘老兵)的兒女,在殘疾軍人在世期間,並不屬於優撫物件的範圍,自然,就不可能由國家給予定期撫卹金。
殘疾軍人的致殘原因分為三類,即:因戰致殘、因公致殘、因病致殘。但很現實的問題是:一旦殘疾軍人的殘疾程度加重,就很有可能在存活一段時間後,因舊傷復發,導致死亡;也有可能因身患其他疾病死亡。一旦殘疾軍人死亡,就有一個遺屬的生活如何安排的問題。這樣說似乎很殘酷,其實背後的真正含義是國家對殘疾軍人的關心、關愛和照顧。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地規定: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卹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卹待遇。”
這個規定是非常重要的:1、前提必須是殘疾軍人己經死亡,並且將死亡原因分為兩種:因舊傷復發死亡,因病死亡。2、兩種原因造成的死亡,相應的待遇是完全不一樣的:1)舊傷復發死亡的,按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金標準給遺屬發一次性撫卹金;遺屬本身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卹待遇。強調一下: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死亡,因不屬於因公犧牲軍人的範疇,不享受以上待遇。2)因病死亡的,給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也只有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才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卹待遇。也就是說: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死亡,五——十級殘疾軍人,無論屬於哪一種致殘原因,最終因病死亡,其遺屬都不能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卹待遇。
順便說一句:看法律、法規,是一件勞神費力的事情,即要有必要的法律基礎知識,又要用心揣摩遣詞用語,一不小心,或張冠李戴,或得到錯誤的結論,確實不可不慎呀!
總之一句話:只有殘疾軍人己經實際死亡,才能按不同的死亡原因和致殘原因、殘疾等級,確定相關的撫卹待遇;其家屬才有可能按實際情況享受定期撫卹金。否則,確定殘疾軍人的家屬,就沒有任何現實意義和必要。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標準表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卹金: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己經死亡的殘疾軍人,可以享受定期撫卹金的遺屬的範圍是:1、年滿60週歲、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條件的配偶,或者配偶符合納入低保的條件。2、殘疾軍人18週歲以下未成年的兒女,或者已成年、但正在上學或殘疾無生活生源的;3、殘疾軍人生前供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或已成年正在上學或殘疾的。
總之:都是己經死亡的殘疾軍人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要強調的是:不符合以上條件的遺屬,自然都不能享受定期撫卹金,這是肯定的。
從一般意義上講,傷殘老兵的兒女肯定是其家屬,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從軍人撫卹的角度講,殘疾軍人的兒女能確定為遺屬,可以享受定期撫卹金的,僅僅是指:18週歲以下的未成人,一旦成年就應該停止發放定期撫卹金;正在上學的,應該直到大學畢業後為止;殘疾兒女應該一直享受定期撫卹金。一句話:定期撫卹金,其實質就是國家代替己經死亡的殘疾軍人,履行為人父母者,撫養其兒女長大成人的一種國家優待方式而己。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原來也深度參與優撫安置工作,經常能碰上題主描述的情況,我來談談個人看法。
一、關於優撫物件的範圍優撫工作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對以軍人及其家屬為主體的優撫物件實行物質照顧和精神撫慰的一項特殊社會工作。主要包括對軍人等優撫物件的傷殘撫卹、死亡撫卹和社會優待。其基本的行政法規依據是《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優撫物件是指:華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卹金。殘疾撫卹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致殘原因分為三種:因戰致殘、因公致殘、因病致殘。殘疾等級分別為一至十級。
很清楚,殘疾軍人屬於優撫物件。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卹金標準表
但同樣很清楚的是: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也即傷殘老兵)的兒女,在殘疾軍人在世期間,並不屬於優撫物件的範圍,自然,就不可能由國家給予定期撫卹金。
二、關於“三屬”(即: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撫卹問題殘疾軍人的致殘原因分為三類,即:因戰致殘、因公致殘、因病致殘。但很現實的問題是:一旦殘疾軍人的殘疾程度加重,就很有可能在存活一段時間後,因舊傷復發,導致死亡;也有可能因身患其他疾病死亡。一旦殘疾軍人死亡,就有一個遺屬的生活如何安排的問題。這樣說似乎很殘酷,其實背後的真正含義是國家對殘疾軍人的關心、關愛和照顧。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地規定: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卹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卹待遇。”
這個規定是非常重要的:1、前提必須是殘疾軍人己經死亡,並且將死亡原因分為兩種:因舊傷復發死亡,因病死亡。2、兩種原因造成的死亡,相應的待遇是完全不一樣的:1)舊傷復發死亡的,按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金標準給遺屬發一次性撫卹金;遺屬本身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卹待遇。強調一下: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死亡,因不屬於因公犧牲軍人的範疇,不享受以上待遇。2)因病死亡的,給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也只有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才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卹待遇。也就是說: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死亡,五——十級殘疾軍人,無論屬於哪一種致殘原因,最終因病死亡,其遺屬都不能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卹待遇。
順便說一句:看法律、法規,是一件勞神費力的事情,即要有必要的法律基礎知識,又要用心揣摩遣詞用語,一不小心,或張冠李戴,或得到錯誤的結論,確實不可不慎呀!
總之一句話:只有殘疾軍人己經實際死亡,才能按不同的死亡原因和致殘原因、殘疾等級,確定相關的撫卹待遇;其家屬才有可能按實際情況享受定期撫卹金。否則,確定殘疾軍人的家屬,就沒有任何現實意義和必要。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標準表
三、已經死亡的殘疾軍人的遺屬包括些什麼人呢?《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卹金: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己經死亡的殘疾軍人,可以享受定期撫卹金的遺屬的範圍是:1、年滿60週歲、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條件的配偶,或者配偶符合納入低保的條件。2、殘疾軍人18週歲以下未成年的兒女,或者已成年、但正在上學或殘疾無生活生源的;3、殘疾軍人生前供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或已成年正在上學或殘疾的。
總之:都是己經死亡的殘疾軍人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要強調的是:不符合以上條件的遺屬,自然都不能享受定期撫卹金,這是肯定的。
四、回答題主的問題:傷殘老兵的兒女是家屬嗎?從一般意義上講,傷殘老兵的兒女肯定是其家屬,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從軍人撫卹的角度講,殘疾軍人的兒女能確定為遺屬,可以享受定期撫卹金的,僅僅是指:18週歲以下的未成人,一旦成年就應該停止發放定期撫卹金;正在上學的,應該直到大學畢業後為止;殘疾兒女應該一直享受定期撫卹金。一句話:定期撫卹金,其實質就是國家代替己經死亡的殘疾軍人,履行為人父母者,撫養其兒女長大成人的一種國家優待方式而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