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人員在收到一筆資金之前,應當清楚地知道要收到多少錢,收誰的錢,收什麼性質的錢,再按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處理。其基本業務如下:
(1)確定收款金額。
如為現金收入,應考慮庫存限額的要求。
(2)明確付款人。出納人員應當明確付款人的全稱和有關情況,對於收到的背書支票或其他代為付款的情況,應由經辦人加以註明。
(3)收取銷售或勞務性質的收入。
出納人員應當根據有關的銷售(或勞務)合同確定收款額是否按協議執行,並對預收賬款、當期實現的收入和收回以前欠款分別進行處理,保證賬實一致。
(4)收回代付、代墊及其他應付款。出納人員應當根據賬務記錄確定其收款額是否相符,具體包括單位為職工代付的水電費、房租、保險費、個人所得稅,職工的個人借款和差旅費借款,單位交納的押金等。
2。清點收入
(1)現金清點。現金收入應與經辦人當面點清,在清點過程中出納人員發現短缺、假鈔等特殊問題,應由經辦人負責。
(2)銀行核實。銀行結算收入應由出納人員與銀行相核對,如為電話詢問或電話銀行查詢的,只能作為參考,在取得銀行有關的收款憑證後,方可正式確認收入,進行賬務處理。
(3)清點核對無誤後,按規定開具發票或內部使用的收據。
如收入金額較大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領導,便於資金的安排排程,手續完畢後,在相關收款收據上加蓋“收訖”章。
如清點核對並開出單據後,再發現現金短缺或假鈔,應由出納人員負責。
3。收入退回
如因特殊原因導致收入退回的,如支票印鑑不清,收款單位賬號錯誤等,應由出納人員及時聯絡有關經辦人或對方單位,重新辦理收款。
出納對現金支出的管理
1。明確支出的金額和用途
出納人員支付每一筆資金的時候,一定要知道準確的付款金額,合理安排資金。
(1)明確收款人。出納人員必須嚴格按合同、發票或有關依據記載的收款人進行付款,對於代為收款的,應當出具原收款人證明材料並與原收款人核實後,方可辦理付款手續。
(2)明確付款用途。對於不合法、不合理的付款應當堅決給予抵制,並向有關領導予以彙報,行使出納人員的工作權力。用途不明的,出納人員可以拒付。
2。付款審批
由經
出納人員在收到一筆資金之前,應當清楚地知道要收到多少錢,收誰的錢,收什麼性質的錢,再按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處理。其基本業務如下:
(1)確定收款金額。
如為現金收入,應考慮庫存限額的要求。
(2)明確付款人。出納人員應當明確付款人的全稱和有關情況,對於收到的背書支票或其他代為付款的情況,應由經辦人加以註明。
(3)收取銷售或勞務性質的收入。
出納人員應當根據有關的銷售(或勞務)合同確定收款額是否按協議執行,並對預收賬款、當期實現的收入和收回以前欠款分別進行處理,保證賬實一致。
(4)收回代付、代墊及其他應付款。出納人員應當根據賬務記錄確定其收款額是否相符,具體包括單位為職工代付的水電費、房租、保險費、個人所得稅,職工的個人借款和差旅費借款,單位交納的押金等。
2。清點收入
(1)現金清點。現金收入應與經辦人當面點清,在清點過程中出納人員發現短缺、假鈔等特殊問題,應由經辦人負責。
(2)銀行核實。銀行結算收入應由出納人員與銀行相核對,如為電話詢問或電話銀行查詢的,只能作為參考,在取得銀行有關的收款憑證後,方可正式確認收入,進行賬務處理。
(3)清點核對無誤後,按規定開具發票或內部使用的收據。
如收入金額較大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領導,便於資金的安排排程,手續完畢後,在相關收款收據上加蓋“收訖”章。
如清點核對並開出單據後,再發現現金短缺或假鈔,應由出納人員負責。
3。收入退回
如因特殊原因導致收入退回的,如支票印鑑不清,收款單位賬號錯誤等,應由出納人員及時聯絡有關經辦人或對方單位,重新辦理收款。
出納對現金支出的管理
1。明確支出的金額和用途
出納人員支付每一筆資金的時候,一定要知道準確的付款金額,合理安排資金。
(1)明確收款人。出納人員必須嚴格按合同、發票或有關依據記載的收款人進行付款,對於代為收款的,應當出具原收款人證明材料並與原收款人核實後,方可辦理付款手續。
(2)明確付款用途。對於不合法、不合理的付款應當堅決給予抵制,並向有關領導予以彙報,行使出納人員的工作權力。用途不明的,出納人員可以拒付。
2。付款審批
由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