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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鄉野的樹姐

    父親倒車不慎碾死2歲兒子死亡,這實在一件悲痛至極的事情!如何平衡情與法?我的觀點是:法,不能不遵;情融在法內。

    一、父親倒車將2歲親生兒子碾死,作為父親一定是痛不欲生,失子之痛難以承受,何況是自己的過失造成!於情,作為父親,承受著巨大的痛苦與代價,失去了心愛的兒子,如同摘心摘肝,自己竟然是殺兒兇手,負罪感沉重,無法面對家人,雙重痛苦下,悲痛欲絕,讓人同情唏噓;

    二、倒車失誤將人碾死,屬於嚴重的交通肇事,按照法法律應該給予處罰,於法,任何人不可凌駕法律之外,因此,父親必須承當法律規定的交通肇事罪處理,不能因為碾死的是自己的兒子,就可以免罪責承擔;

    三、於情,讓人同情,於法,無法免責,如何平衡情與法?應該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肇事的父親從輕處理,免於起訴,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因為:

    第(1):這位父親絕沒有主觀罪動機,他本身也是受害人,他的交通肇事只是一時疏忽大意,何況孩子小,身高低,難免看不到,造成這起事故只能說是沉痛的意外;

    第(2):法律規定,過失犯罪,如能悔恨坦白自首的,取得被害者家屬晾解的,可以從輕處理。這位父親是的確是過失肇事,並悔恨交加,他的家人也必能原諒他,因此,司法機關可以對其從輕處理。

    父親倒車不慎碾死2歲兒子死亡這起事故,給人們敲醒了警鐘,任何時候都要細心、莫大意,法中有情,卻不能法外開人,一旦釀成交通肇事,承擔的往往是情與法的雙重懲罰。

  • 2 # 賦睿譯鳶

    情與法的關係,本來就是互相交織和互相碰撞。

    法律對於我們來說,應該是黎明,而不是黃昏;這樣的體驗,說明法律應該是建立在情理的基礎上的,反映一個國家的普遍認知。

    但是這個情,不應該是人情,法律不是為個人私利服務的,否則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受害者。

    找幾個例子來解釋吧,希望引起大家的共鳴和反思,也希望這些案例能推動中國法律不斷進步。

    第一個例子:就是本案

    本案中,對於法官來講:是在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法律的尊嚴;

    但對於死者的親朋好友來講:無疑是雪上加霜,他們會感慨法律的冰冷和無情。

    這樣的特殊情況正是體現了法律以情理為基礎,情與法不矛盾,同時警醒這位父親一定要謹慎駕駛,不能再如此的疏忽大意,自己的行為自己要負責。

    第二個例子:於曼麗為報仇殺害三名劫匪

    這是電視劇《偽裝者》中的一個情節,於曼麗一生悽慘,14歲被養父賣到青樓,倍受摧殘,16歲時身染重病、流落街頭,恰巧遇到好心老闆,幫她治好病並送她上學。可惜命運就是這樣捉弄人,這位老闆在運貨途中被三個劫匪殺害。為了報恩,她費盡心機將這三名劫匪大卸八塊,然後投案自首,最終被判處死刑。

    看到這裡,不知道有多少觀眾為她心碎。我們可以說她報復心太強,或者是被仇恨矇蔽了雙眼,但是男人的一生中能遇到這樣有情有義的女人,真的是燒高香了。

    按照民國的法律,“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或許都在想,法律為什麼要保護三名劫匪的生命權?法律為什麼不能屈從於情理而對於曼麗從輕發落甚至是無罪釋放?

    我個人認為是:法律不支援這種私力復仇的行為,不知道別人怎麼看。

    第三個例子:人販子都應該判死刑嗎?

    說起人販子,那是人人咬牙切齒,因為有些人販子的手段確實是喪盡天良。

    但是,判死刑的想法只能是來自情理,來自共同的道德審判,而法律必須要綜合各方面的因素綜合考慮。

    我提一個設想:如果人販子抓住以後一律死刑,會不會出現人販子為了逃避懲罰,而加害這些被拐賣的兒童呢?

    第四個例子:違章停車被判無罪

    這個例子來自美國,一位普通婦女違法停車幾秒鐘,被警察送上法庭。結果呢,法官考慮到這名婦女家裡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而且正在夜校學習護理技能,判決這名婦女無罪。

    這難道不是情與法最好的解讀嗎?這不正是體現了法律的本性和意義嗎?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的單反拍出的照片有一個小黑點,估計是coms有灰塵,請問怎麼清潔,要用到什麼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