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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20385727362

    這個問題仍然需要從風險導向審計角度予以考慮,註冊會計師通常應當對銀行存款進行函證,但有充分證據表明銀行存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時,也可以不函證,並在審計底稿中說明不函證的理由。

    對於應收賬款函證,準則也做出了類似規定。

    我們來看一下《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登出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資訊實施函證程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資訊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

    如果不對這些專案實施函證程式,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

    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式,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準則單獨就“銀行存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登出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資訊”和“應收賬款”作出規定,表明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函證程式時需要對這兩類賬戶餘額作出特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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