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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2012年5月,李某夫婦把自己的一處房產贈與了兒子小李並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約定:李某夫婦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有享有居住權,直至去世。雙方將《房產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並隨後將房屋產權變更在小李名下。2012年10月,小李妻子朱某因瑣事與李某發生爭吵,並動手與李某撕扯,後雖經民警調解,暫時平息,但雙方從此心存芥蒂。2013年4月,李某夫婦思來想去,決定把兒子、兒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他們與兒子之間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李某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李,小李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並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間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且被告小李作為《房屋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並沒有出現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法定的撤銷情形,且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受贈人小李嚴重侵害了李某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判決駁回李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汪宇律師評析: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由此可知,法律對撤銷贈與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附義務的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包含著大量的家庭倫理道德因素。受贈人小李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李某夫婦的居住權。事實上,李某夫婦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後由於家庭瑣事,李某與兒媳發生衝突,遭到兒媳朱某打罵,從情理上講,朱某的做法是不對的,但從法律層面上講,朱某並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上述《房屋贈與合同》的約束,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06-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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