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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電動車最快時速為60~70km/h。但是電動腳踏車時速禁超15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規定,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機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因此,將電動腳踏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拓展資料:

    按照國務院標準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四部門,組織電動腳踏車相關科研機構、檢測機構、生產企業、高等院校、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工作組,開展《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強制性國家標準修訂工作,修訂後的標準名稱為《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

    2018年1月16日起,該標準報批稿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標準委網站面向全社會公示30天。2018年5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釋出了該規範。

    據相關專家解讀,為了維護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提高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水平,提升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最佳化產業結構,新修訂的標準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效能、阻燃效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要求,規定電動腳踏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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