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自己刻章不犯法。但必須完成相關流程後,去指定的正規的刻章店刻章,否則這個章是無效的。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七條規定,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審批刻制手續。
第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單位成立的批准文字以及法人身份證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法人身份證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須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任命的身份證。
第九條規定,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個體戶自己刻章不犯法。但必須完成相關流程後,去指定的正規的刻章店刻章,否則這個章是無效的。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七條規定,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審批刻制手續。
第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單位成立的批准文字以及法人身份證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法人身份證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須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任命的身份證。
第九條規定,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