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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醫錢大夫

    是否要先調解取決於當事人的選擇。

    法庭審理分為四個階段,

    1、開庭前準備,需要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代理人向法庭報告各自的基本情況以及代理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住址,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接著詢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對方的出庭人員有無異議,然後開始介紹合議庭人員的組成情況以及是否需要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階段,上訴人宣讀上訴狀、被上訴人進行答辯,法官會針對雙方的請求與答辯情況總結爭議焦點,接下來正式進入法庭調查。上訴人針對爭議焦點提交證據,被上訴進行質證,被上訴人提交證據,上訴人進行質證。如果法官認為還有事實沒有調查清楚、會有針對性的提問問題。

    3、法庭辯論階段、需要雙方各自發表辯論意見。

    4、最後陳述。一般需要用一句話概括、上訴人一般為支援上訴請求、被上訴人一般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述請求。

    這四個階段完了之後、法官會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如果同意、法官會主持調解,最好的情況是當庭調解成功,法官一般會當場出調解書並進行送達;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調解,法官是不會強行調解的。這時就需要簽完筆錄回家等判決了。

  • 2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調解程式是一種審判前的,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程式,實踐中的調解程式更加符合當代善良風俗、社會倫理的一種需要。審判前先進行調解,而不是僵硬地運用審判程式,這樣也可以節省訴訟的人力等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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