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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dazhu1

    《物權法》規定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這 一規定,在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 每一個抵押權都沒有登記,那麼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後,其相互間均不得對 抗,因此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受清償。

  • 2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應該是《物權法》吧,有相應的規定,法條記不住,只給你說大概意思。

    汽車、飛機、船舶抵押的,抵押權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成立,沒有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就是說,A把自己的船抵押給B,從B那借100塊錢,這個抵押權,當雙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簽字的時候,抵押權就生效了。但是,如果沒有在相關部門登記的話(應該是船舶管理部門,具體名字我記不住了)這個抵押權僅對A和B有效,是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因為雖然A把船抵押給了B,但船舶還是由A實際佔有並使用的,如果此時A把船賣給了C,而由於設定抵押的時候,並沒有在法定機關進行登記,那麼如果A不告訴C這個船被抵押了,那麼C是不可能會知道這個船是有抵押權的。而依法物權又優先於債權,那麼,如果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話,那麼C做為一個市場上合法的購買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所以,像汽車、飛機、船舶這一類,有法定機關進行登記管理,發放牌照,實行實名管理的動產,如果不對抵押權進行登記,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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