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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上善若水厚德載物8933

      《繼承法》第十條對具有相互繼承權利的父母和子女做出了相應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法律並沒有進一步明確規定。在實體繼承實體法律方面來看,對於繼父母子女之間扶養關係的形成認定,法律是缺位的。  繼子女與繼父、繼母之間不是血親關係,而是姻親關係,因而一般來說,法律沒有規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他們之間也不發生相互繼承。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子女在父母離婚或父母一方死亡時,年紀尚幼,需要撫養教育,他們常常與繼父、繼母在一起生活,則形成了撫養關係。因此,中國繼承法規定,在繼父、繼母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時,才發生彼此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與繼父、繼母之間才能相互繼承遺產。如果繼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或者繼子女已經獨立生活,與繼父、繼母沒有撫養關係,雙方都沒有盡義務,也就談不上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可見,繼子女有沒有同繼父、繼母形成撫養關係,是他們之間能否相互繼承遺產所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雙方離婚或父母一方死亡後,由於年幼,如果生父或生母再婚,他們往往跟隨一方同繼父、繼母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他們盡了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從而形成了事實和法律上的扶養關係那麼他們與繼父或繼母就互有繼承權。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2)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雙方離婚或父母一方死亡後,由於年幼,如果離婚的父母一方不再婚,他們隨其生活,或者由已故父親(母親)的近親屬撫養,那麼他們就與繼父或繼母從未形成過任何撫養關係,因而也就當然沒有繼承權。繼子女對繼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3)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雙方離婚或父母一方死亡後,由於年幼,如果生父或生母再婚,他們往往跟隨一方同繼父、繼母共同生活,並且和繼父母進行了相關收養手續的登記辦理,形成了法律規定的收養關係,那麼當然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同時作為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當然可以認定他們彼此之間發生相互繼承。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1)成年子女,在父母雙方離婚或父母一方死亡後,由於他們已獨立生活,未隨再婚的生父或生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沒有形成撫養關係,那麼他們與繼父或繼母之間不發生相互繼承。繼子女對繼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2)成年子女,在父母雙方離婚或父母一方死亡後,由於缺乏獨立生活能力,而受到繼父或繼母的撫養,那麼他們就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係,彼此互有繼承權。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3)成年子女,在父母雙方離婚或父母一方死亡後,雖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但平時在生活上對繼父或繼母進行了較多的贍養併為繼父母所接受,那麼我們就有理由從單方面出發,認定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形成了狹義上的扶養關係,該繼子女對該繼父或繼母的財產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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