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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niioo358

    可以有以下四種情況,不能異地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  1、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和因姓名、出生日期、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等主項變更換領居民身份證的,需回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  2、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異地暫不予受理;  3、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的;  4、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異地不予受理。  申請換領的,交驗原有效期滿的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居住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件)。  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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