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巡視週期的確定原則
6.4.1 執行維護單位應根據線路裝置和通道環境特點劃分區段,結合狀態評價和執行經驗確
定線路(區段)巡視週期。同時依據線路區段和時間段的變化,及時對巡視週期進行必要
的調整。
6.4.2 不同區域線路(區段)巡視週期的一般規定:
a) 城市(城鎮)及近郊區域的巡視週期一般為1 個月;
b) 遠郊、平原等一般區域的巡視週期一般為2 個月;
c) 高山大嶺、沿海灘塗、戈壁沙漠等車輛人員難以到達區域的巡視週期一般為3 個月。
在大雪封山等特殊情況下,採取空中巡視、線上監測等手段後可適當延長週期,但不
應超過6 個月;
d) 以上應為裝置和通道環境的全面巡視,對特殊區段宜增加通道環境的巡視次數。
6.4.3 不同性質的線路(區段)巡視週期
a) 單電源、重要電源、重要負荷、網間聯絡等線路的巡視週期不應超過1 個月;
b) 執行情況不佳的老舊線路(區段)、缺陷頻發線路(區段)的巡視週期不應超過1 個月。
6.4.4 對通道環境惡劣的區段,如易受到外力破壞區、樹竹速長區、偷盜多發區、採動影響
區、易建房區等在相應時段加強巡視,巡視週期一般為半個月。
6.4.5 新建線路和切改區段在投運後3 個月內,每月應進行1 次全面巡視,之後執行正常巡
視週期。
6.4.6 執行維護單位每年應進行巡視週期的修訂,必要時應及時調整巡視週期。
6.4 巡視週期的確定原則
6.4.1 執行維護單位應根據線路裝置和通道環境特點劃分區段,結合狀態評價和執行經驗確
定線路(區段)巡視週期。同時依據線路區段和時間段的變化,及時對巡視週期進行必要
的調整。
6.4.2 不同區域線路(區段)巡視週期的一般規定:
a) 城市(城鎮)及近郊區域的巡視週期一般為1 個月;
b) 遠郊、平原等一般區域的巡視週期一般為2 個月;
c) 高山大嶺、沿海灘塗、戈壁沙漠等車輛人員難以到達區域的巡視週期一般為3 個月。
在大雪封山等特殊情況下,採取空中巡視、線上監測等手段後可適當延長週期,但不
應超過6 個月;
d) 以上應為裝置和通道環境的全面巡視,對特殊區段宜增加通道環境的巡視次數。
6.4.3 不同性質的線路(區段)巡視週期
a) 單電源、重要電源、重要負荷、網間聯絡等線路的巡視週期不應超過1 個月;
b) 執行情況不佳的老舊線路(區段)、缺陷頻發線路(區段)的巡視週期不應超過1 個月。
6.4.4 對通道環境惡劣的區段,如易受到外力破壞區、樹竹速長區、偷盜多發區、採動影響
區、易建房區等在相應時段加強巡視,巡視週期一般為半個月。
6.4.5 新建線路和切改區段在投運後3 個月內,每月應進行1 次全面巡視,之後執行正常巡
視週期。
6.4.6 執行維護單位每年應進行巡視週期的修訂,必要時應及時調整巡視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