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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gnzls4301

      在航運業務活動過程中,受外界不利因素或不確定因素影響,提供航運服務後運費被拖欠,甚至索取無著,最後導致壞賬、呆賬而遭受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下面來介紹一下海上運費風險的防範。  海上運費風險面面觀  根據支付時間的不同,運費可分為預付運費、到付運費和一部分預付一部分到付等幾種形式。  在到付運費的情況下,雖然現代航海技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人們抵禦自然風險的能力畢竟有限,在多事險惡、變幻莫測的海洋環境中航行的船舶,隨時都可能遇上狂風巨浪、暴雨、海嘯、濃霧、浮冰等自然災害的襲擊,這種不可抗力會導致船舶擱淺、觸礁、碰撞等事故。除此之外,人為因素引起的海損事故比例也逐漸增大,使得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以至於喪失了商業價值或不能滿足商業上的用途,不能稱其為原來的貨物,這樣航運公司就難以收取運費,因而要承擔一定的風險。  在預付運費的情況下,航運公司可以較早地收取運費,表面上看不存在什麼風險,但在實踐中,由於託運人預付運費不一定是在貨物裝船後簽發運費已付提單時馬上支付,往往是在提單簽發過後三到五個銀行工作日支付。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大多數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在賣方把貨物交給航運公司時,就已完成交貨義務,當其從航運公司取得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提單,就可以攜貨物收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到議付行議付取得貨款。此時,如果託運人不支付運費,航運公司就會陷入困境,一方面提單一經轉讓就是一張新的合同,航運公司據此對提單持有人負有履行規定的運輸任務的責任,而提單上既已註明運費已付,航運公司即使事實上並沒有收到,也無權向提單持有人再收一次運費。而且貨物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承運人也不能就貨物行使留置權。此外,如果託運人經營不善而倒閉,或抽逃資金,航運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訴,也只能獲得一張無法執行的勝訴判決書。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運費的回收主要來自兩方面的風險,一是從貨物裝船到運至目的港卸貨全過程中的自然風險、政治風險、人的疏忽過失所致風險等;二是履行合同之後,由於債務人沒有償付能力、債務人故意欺詐或其它種種原因未能收取運費的風險。  海運風險防範之道  運費回收的風險性以及日益氾濫的海運欺詐都使運費保護成為必要,航運公司要積極尋求運費風險的防範措施,保護自己最重要的權利。  對於上述第一方面的風險,航運公司在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時就應當訂立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現在預付運費的預付時間有許多種表達方式,如“提單簽發之時”、“貨物裝船之時”、“船舶開航之時”或在指明的一段時間內支付,指定的時間一到,運費就應支付給航運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幾種表達方式中,“船舶開航之時”支付條款下航運公司承擔的風險較大,“提單簽發之時”、“船舶開航之時”承擔的風險要比指定的在其後一段時間內支付的風險小。對於提單簽發後、船舶開航後指定一段時間支付的情況,應儘量把收取運費的時間訂在提單簽發之時或船舶開航之時,因為很多港口航道水深、寬度有限,或者有危險物、障礙物,進港航道情況比較複雜,而且交匯船舶也多,易發生風險。  考慮到海上風險的不可避免性,航運公司可以透過保險,交付一定的保費,以保證收取運費的權利  對於第二方面的風險,航運公司可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第一,必須重視對託運人或租船人的資信調查。對於資信較好的託運人或租船人可以予以信任,對運費支付條件可以放鬆一點,以求和客戶保持長期、穩定、良好的合作關係。而對於規模較小、償付能力有限、資信不良的公司則應把好關。當運費被託欠時,航運公司應及時採取措施,贏得主動,以保全運費的回收。考慮到議付行稽核單證需要一段時間,如中國銀行審單時間為7天左右,在買賣合同信用證項下的貨款還沒有支出時,航運公司可以申請當地司法機關,對銀行賬戶予以查封、凍結,從而請求法院判決要求債務人支付其拖欠的運費。  第二,在信用證交易情況下,航運公司可以要求託運人或租船人開具以原交易的信用證議付行為開證行、航運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或提供議付行出具的保證其支付運費的保函。由於託運人或租船人是前一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憑前一信用證作擔保,開具以議付行為開證行、航運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義務,把商業信用轉為銀行信用,或者提供議付行出具的保函。因為託運人或租船人有信用證作擔保,他也不需要再交開證押金,要求議付行開信用證僅僅需要支付一些手續費而己。同樣,對於要求議付行出保函也易取得議付行的同意。  這樣,一旦出現運費拖欠的情況,航運公司可直接向保函出具單位施加壓力,或透過他們向拖欠運費的債務人要求支付,或者直接向當地法院起訴。  第三,運費支付時間儘量約定在預付運費提單簽發之時或之前,因為在此情況下,託運人或租船人交付足夠運費之前,航運公司沒有任何義務簽發運費已付提單。當前國際貿易中一般都採用CIF或CFR價格條件,信用證一般也都要求是運費已付提單。託運人或租船人所持單證與信用證規定的單證不一致時議付行有權拒付,由此迫使其及時交付運費的結匯。  第四,航運公司可以將租船中的責任終止及留置條款明確地併入提單中。雖然多數國家都許可併入條款的效力,但為了保護善意的提單持有人,對併入條款都進行嚴格解釋,限制所併入提單的租約條款。而且責任終止條款不能透過普通語言併入提單,要想併入必須透過明確文字,因為其不屬於與提單持有人提貨有關的條件。透過這種方法,航運公司在債務人不支付運費時可直接留置貨物,按程式進行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優先受償。  轉自錦程全球訂艙中心網站參考

  • 2 # pzyyo24296

    海上風險在保險界又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海運保險中,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由於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運保險中, 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

    1 擱淺: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生觸礁,並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但規律性的潮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於保險擱淺的範疇。

    2 觸礁: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礙物(包括沉船)。

    3 沉沒: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沒入水面以下,並已失去繼續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

    4 碰撞:是指船舶與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動的固定物猛力接觸。如船舶與冰山,橋樑,碼頭,燈標等相撞等。

    5 火災: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裝置以及載運的貨物失火燃燒。

    6 爆炸:是指船上鍋爐或其它機器裝置發生爆炸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溫度)影響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的爆炸。

    7 失蹤: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絡,音訊全無,並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後,仍無下落和訊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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