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儲存。擴充套件資料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影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資訊。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參考資料來源: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儲存。擴充套件資料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影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資訊。參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參考資料來源: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