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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事實的種類。主要有兩種: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
(2)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行為可劃分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與惡意行為、違法行為。
在研究法律事實問題,還應當看到複雜的現象:
①同一法律事實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②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實事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稱為“事實構成”。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係主體能夠透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關於行為能力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或者公民的行為能力;另一類是組織的行為能力。判斷一個公民有沒有行為能力有兩個標準:一是看他能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性質、意義和後果。二是看他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並且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注意:公民的行為能力它有多種類別區分,大致有三種區分情況:
一是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是有部分行為能力;
三是有完全行為能力。
組織的行為能力同公民的行為能力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民的行為能力,他有完全行為能力和不完全行為能力的區分。而組織的行為能力沒有這種區分,是由他的成立的組織宗旨和業務的範圍的決定的。其次,公民的行為能力或權利能力不一定同時能存在。
法律事件 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社會事件有政變,遊行示威,戰爭等, 自然事件有自然災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1)自然事件: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如打雷颳風下雨、地震海嘯。 (2)人為事件:與人的意志有關係,但是當事人控制不了。如戰爭、罷工、動亂。(戰爭是人挑起來的,但是當事人無法控制,若今天簽了一份合同,明天戰爭了,合同當事人都控制不了戰爭,合同約定的事項無法實現,那麼這是法律事件,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