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法律事件、事實行為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法律行為產生意定之債,事實行為產生法定之債。殺人產生侵權之債,無因管理產生無因管理之債,多找錢產生不當得利之債;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範使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事實行為是“法律行為”的對稱。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不直接決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分類不同法律事件又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等,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等,這兩種事件對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而言,都是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事件;但由於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就有可能產生,也有可能發生變更,甚至完全歸於消滅;例由於人的出生便產生了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關係和監護關係,而人的死亡卻導致撫養關係、夫妻關係或贍養關係的消滅和維承關係的產生等。事實行為可分為程式性行為和非程式性行為;前者與行政行為緊密相聯,對行政行為的產生過程和實施過程具有重大影響,常為行政程式法所規範,違法的可導致與其相關的行政行為的撤銷;後者不依附於某一行政行為,如對相對人的監督檢査行為,也受行政法的規定,在其違法時可能發生行政主體或行政工作人員的責任問題,如賠償責任,懲戒責任等。
3、執行行為不同法律事實是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前提。對於事實行為,行政機關在管理中,除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外,其活動大部分屬於事實行為,如做出決定前的材料準備行為,作出決定後的實際執行行為等。只有當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範使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如結婚產生夫妻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結婚即為法律事實;死亡引起婚姻法律關係的消亡、繼承法律關係的產生,死亡即為法律事實。
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法律事件、事實行為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法律行為產生意定之債,事實行為產生法定之債。殺人產生侵權之債,無因管理產生無因管理之債,多找錢產生不當得利之債;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範使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事實行為是“法律行為”的對稱。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不直接決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分類不同法律事件又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等,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災害等,這兩種事件對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而言,都是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事件;但由於這些事件的出現,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就有可能產生,也有可能發生變更,甚至完全歸於消滅;例由於人的出生便產生了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關係和監護關係,而人的死亡卻導致撫養關係、夫妻關係或贍養關係的消滅和維承關係的產生等。事實行為可分為程式性行為和非程式性行為;前者與行政行為緊密相聯,對行政行為的產生過程和實施過程具有重大影響,常為行政程式法所規範,違法的可導致與其相關的行政行為的撤銷;後者不依附於某一行政行為,如對相對人的監督檢査行為,也受行政法的規定,在其違法時可能發生行政主體或行政工作人員的責任問題,如賠償責任,懲戒責任等。
3、執行行為不同法律事實是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前提。對於事實行為,行政機關在管理中,除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外,其活動大部分屬於事實行為,如做出決定前的材料準備行為,作出決定後的實際執行行為等。只有當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範使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如結婚產生夫妻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結婚即為法律事實;死亡引起婚姻法律關係的消亡、繼承法律關係的產生,死亡即為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