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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你在482

    二級建造師掛靠,工程出事故了,和公司籤的免責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因為:合同法規定,合同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才有效。違法法律法規的合同條款無效。

    工程如果出事故了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嚴重的話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建築施工企業註冊建造師(專案經理)的職責中有:專案經理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全面管理工程施工過程,對工程專案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隊伍管理等全面負責。

    二級建造師是本公司的工作人員,就不屬於掛靠,只能算掛專案,是屬於不到現場履行自己的職責,工程出了事故肯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一般的經濟責任公司會替你承擔的,但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就也無能為力的。所以建造師掛專案要謹慎。

  • 2 # 顏如玉的進階之路

    1.註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註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 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繼續教育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註冊建造師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培訓測試,不參加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不合格的不予註冊。對於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繼續教育記錄,並記人不良信用記錄,對社會公佈。

    3.無證或未辦理變更註冊執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4.執業活動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註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1)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4)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檔案;(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6)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7)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8)超出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5.未提供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資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註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資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註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有明確規定建造師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有: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限制註冊、沒收違法所得、行政罰款和行政警告。《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施工單位的專案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註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的;(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註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5)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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