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說法說案
-
2 # 陽光報道
詐騙罪屬刑事案件,只要詐騙罪成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還要根據具體情況。詐騙罪的定罪量刑與詐騙財物數額有關。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司法解釋,3千至1萬元的,為數額較大;3萬至1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具體數額標準由各省一級的高院、高檢聯合制定頒佈。例如,對於“數額較大”的標準,可能上海市規定為5千元,深圳規定為8千元,中西部地區規定為3千元;則滿了3千元的,在中西部可以定罪,在上海或深圳則不能定罪,只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1)透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37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諒解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惡意接受贓物者應當追繳。 -
3 # 善言法務
詐騙達到一定金額是要付刑事責任的,根據詐騙金額的不同,所處地區經濟水平不同,所面臨的處罰也是不同的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司法解釋,3千至1萬元的,為數額較大;3萬至1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你已經報案了,同時對方也被拘留了,證據提交上去了就等待警方的偵查即可。如果覺著等的時間太久了,可以去當地警局諮詢案件的進展情況,同時看由你這邊提起上訴還是警方提起上訴,這個要確定下來,乾等也不行。
你討債是可以的,但是要看對方有沒有錢還你,他的家人有沒有錢給你。你可以先透過司法途徑拿到對方應給你的還款判決書,然後找他或他家人要求還錢,若對方有錢卻執意不還錢那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你想要盡最大程度拿回自己的錢,建議在你們當地找個律師,請他針對實際情況支招。
-
4 # 侍江律師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詐騙犯罪的被告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只有侵犯人身權利和破壞財產兩種。
-
5 # 使用者1552151759037428
首先:詐騙罪是刑事罪名,並不影響你追究涉案嫌疑人的民事責任。
其次:如果已經立案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會對涉案的財產、涉案的證據及線索進行固定。
第三:你保護自己的權益的方法及途徑:
1、你要到立案機關進行受害人登記。在案件判決後,法院會對已經查封的財產,對受害人進行返還。
2、在審判階段,你可以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財產損失。
回覆列表
透過提問人表述嫌疑人因涉嫌詐騙被拘留,已有四個月,那麼該案應當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且該嫌疑人已經被逮捕了。針對有關疑問回答如下:
首先,詐騙的資金肯定應當歸還,即使坐牢(即刑罰中:徒刑或者拘役)也不能免除退賠受害人資金的義務。詐騙犯罪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利,司法機關透過抓獲嫌疑進行刑事訴訟就是要幫受害人挽回損失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即使被判處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徒刑、拘役),也不能免除賠償損失的義務。
其次,在詐騙的刑事訴訟中,無論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在法院的審判階段受害人都可以要求嫌疑人歸還資金賠償損失,嫌疑人也可以在三個階段任何階段主動歸還資金和賠償損失。不管判決之前嫌人有沒有歸還資金賠償損失,最後判決都會判決嫌疑人進行賠償。只是在判決前主動歸還賠償損失,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當然,最終能否真正挽回損失還要看嫌疑是否有償還能力,如果嫌疑人將資金揮霍一空,且沒有其他財產,也沒有親屬朋友代為賠償,那麼受害人還是不能挽回損失。
最後,關於已經四個月還沒有開庭審判的問題。刑事訴訟的程式是先由公安機關負責案件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然後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進行審判。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嫌疑人會被採取強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逮捕等),本案中嫌疑人應當先被採取了刑事拘留,後被逮捕。刑事拘留最長可達37天,逮捕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個月,若還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更長。而被逮捕的嫌疑人,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是一個月,還可延長半月,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退回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兩次。在本案中,假如逮捕後沒有延長,即刑拘37日+逮捕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至少也在四個月以上,因此本案嫌疑人拘留四個月還沒有開庭審判也完全在正常訴訟期限之內。因此,受害人不必過於擔心,當然也可以敦促辦案部門,加快該案進度,及早開庭審判,及早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