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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wjs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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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倉帕嘉措
刀下留人!聽我解你心中疑惑。
定罪:故意殺人(未遂)。量刑:按造成輕傷害或重傷害的結果處罰。
本案難點是開槍與死亡的因果關係。從主觀看,甲具備殺人的故意。從客觀看,造成死亡的是槍聲;而一般情況下,槍聲不會致人死亡。槍聲與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與傷害存在因果關係。所以,甲行為的結果可以評價為輕傷害或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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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鵲鄉檢韻
從刑法理論上講,本案例屬於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也就是說,你想讓這個人死,這個人在這個時間點上也死了,至於是被槍打死的,還是被嚇死的也無所謂,因為是積極追求這個死亡結果,結果是人已死了,所以追求的目的也達到了,所以應認定為既遂!我還可以舉個案例:一個人向站在懸崖邊上的人開槍,沒有擊中,但槍聲一響,被害人心裡害怕一失足掉下懸崖摔死,此案是既遂還是未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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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重情深
首先,甲開槍欲殺乙,無論造成或者沒有造成乙的死亡?甲都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因為故意殺人的構成就是講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並實施了殺人的行為。至於造成客觀上的危害後果有沒有?並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成立。
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犯故意殺人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其次,甲開槍殺乙,但是子彈打偏了。這屬於殺人未遂。
所謂的犯罪未遂就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犯罪,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是犯罪的未遂。對於未遂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後,因槍聲引起乙的心臟病突發而死亡。這是甲的殺人行為所造成的一個嚴重後果的加重條件。但是乙的死亡是因為自身的疾病引起的,與甲的開槍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所以說對乙的死亡,只能作為其中一個條件加重對甲故意殺人未遂的量刑。但不能以此來認定乙就是甲開槍殺害的。
綜上所述: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於殺人未遂。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且賠償乙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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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稻糧謀者
法醫從死亡原因的角度進行一下分析。
從死亡原因來看,乙死於心臟病發作,其死亡的根本原因繫心髒病突然發作。
心臟病患者極易受到恐嚇、驚嚇、情緒激動等精神情緒因素以及輕微外傷、勞累過度、吸菸、大量飲酒、性交、過度飽食、飢餓、寒冷等因素的影響,而使潛在的心臟疾患發作引起死亡。
誘發因素死亡,有觀點認為佔死亡原因參與度小於等於25%,基於此觀點,個人認為:甲故意殺人罪成立!屬殺人既遂!即主觀上欲置乙於死地,而且有兇器客觀準備,且行為與結果之間呈線性關係:犯罪預備→槍響→驚嚇→心跳加快→心肌缺血梗死或顫動→心源性休克→迴圈衰竭→死亡!客觀上完成了犯罪過程!只不過不以你想要的方式得到了想要的結果!你是意外看到了死亡。你想要的方式乃是:槍響→中彈→死亡。前為間接故意殺人,後為直接故意殺人!
由於有故意殺人動機及準備,且後果出現,雖為誘因,但比一般的誘因參與度較大,個人認為應在誘因基礎上略加重判決!
不當處,請指正。
回覆列表
這是司法考試中的案例題,現實生活中基本上不可能。理由如下:首先,中國槍支管制,能持有槍支的人說萬分之一肯定不到:其次,敢殺人的比例更少;第三,被害人患心臟病,且能被槍聲嚇死的更少。這三個基本上都符合小機率事件特徵的因素的事件碰到一起,估計是百年千年難遇了,因此,無需對此類案件進行過多討論,在司考題庫中存在就行了!
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分歧較大。較多的觀點認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及過失致人死亡二罪。也有人認為直接構成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