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業准入條件(2008年修訂)總 則為促進焦化行業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按照“總量控制、調整結構、節約能(資)源、保護環境、合理佈局”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特制定本准入條件。本准入條件適用於常規機焦爐、半焦(蘭炭)焦爐和現有熱回收焦爐生產企業及煉焦煤化工副產品加工生產企業。常規機焦爐係指炭化室、燃燒室分設,煉焦煤隔絕空氣間接加熱乾餾成焦炭,並設有煤氣淨化、化學產品回收利用的生產裝置。裝煤方式分頂裝和搗固側裝。半焦(蘭炭)炭化爐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長焰煤等為原料,在炭化溫度750℃以下進行中低溫乾餾,以生產半焦(蘭炭)為主的生產裝置。加熱方式分內熱式和外熱式。熱回收焦爐係指焦爐炭化室微負壓操作、機械化搗固、裝煤、出焦、回收利用煉焦燃燒廢氣餘熱的焦炭生產裝置。以生產鑄造焦為主。一、生產企業佈局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廠址應靠近使用者或煉焦煤原料基地。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焦化行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焦化行業結構調整規劃要求。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氣專案、現有鋼鐵生產企業廠區內配套專案除外)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幹道兩旁和其他嚴防汙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居民聚集區《焦化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61-89)範圍內,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溼地公園等保護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焦化生產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焦化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透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藝與裝備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應滿足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1.焦爐常規機焦爐:新建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6.0米、容積≥38.5m3;新建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5.5米、搗固煤餅體積≥35m3,企業生產能力100萬噸/年及以上。半焦(蘭炭)炭化爐:新建直立炭化爐單爐生產能力≥7.5萬噸/年,每組生產能力≥30萬噸/年,企業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熱回收焦爐:企業生產能力40萬噸/年及以上。應繼續提升熱回收煉焦技術。禁止新建熱回收焦爐專案。鋼鐵企業新建焦爐要同步配套建設幹熄焦裝置並配套建設相應除塵裝置。2.煤氣淨化和化學產品回收焦化生產企業應同步配套建設煤氣淨化(含脫硫、脫氰、脫氨工藝)、化學產品回收裝置與煤氣利用設施。熱回收焦爐應同步配套建設熱能回收和煙氣脫硫、除塵裝置。3.化學產品加工與生產新建煤焦油單套加工裝置應達到處理無水煤焦油15萬噸/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輕)苯精製裝置應採用苯加氫等先進生產工藝,單套裝置要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已有的單套加工規模10萬噸/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裝置、酸洗法粗(輕)苯精製裝置應逐步淘汰。新建焦爐煤氣制甲醇單套裝置應達到10萬噸/年及以上。4.環境保護、事故防範與安全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等相關法律法規。應同步建設煤場、粉碎、裝煤、推焦、熄焦、篩運焦等抑塵、除塵設施,以及熄焦水閉路迴圈、廢氣脫硫除塵及汙水處理裝置,並正常執行。具體有:(1)常規機焦爐企業應按照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含酚氰生產汙水二級生化處理設施、回用系統及生產汙水事故儲槽(池)。(2)半焦(蘭炭)生產的企業氨水迴圈水池、焦油分離池應建在地面以上。生產汙水應配套建設汙水焚燒處理或蒸氨、脫酚、脫氰生化等有效處理設施,並按照設計規範配套建設生產汙水事故儲槽(池),生產廢水嚴禁外排。(3)熱回收焦爐企業應配置煙氣脫硫、除塵設施和二氧化硫線上監測、監控裝置。(4)焦化生產企業應採用可靠的雙迴路供電;焦爐煤氣事故放散應設有自動點火裝置。(5)焦化生產企業的化學產品生產裝置區及儲存罐區和生產汙水槽池等應做規範的防滲漏處理,油庫區四周設定圍堰,杜絕外溢和滲漏。(6)規範排汙口的建設,焦爐煙囪、地面除塵站排氣煙囪和廢水總排口安裝連續自動監測和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環保部門聯網。(7)焦化生產企業應建設足夠容積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三、主要產品質量1.焦炭冶金焦應達到GB/T1996-2003標準;鑄造焦應達到GB/T8729-1988標準;半焦(蘭炭)應參照YB/T034-92標準。2.焦爐煤氣城市民用煤氣應達到GB13612-92標準;工業或其它用煤氣H2S含量應≤250mg/m3。
焦化行業准入條件(2008年修訂)總 則為促進焦化行業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按照“總量控制、調整結構、節約能(資)源、保護環境、合理佈局”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特制定本准入條件。本准入條件適用於常規機焦爐、半焦(蘭炭)焦爐和現有熱回收焦爐生產企業及煉焦煤化工副產品加工生產企業。常規機焦爐係指炭化室、燃燒室分設,煉焦煤隔絕空氣間接加熱乾餾成焦炭,並設有煤氣淨化、化學產品回收利用的生產裝置。裝煤方式分頂裝和搗固側裝。半焦(蘭炭)炭化爐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長焰煤等為原料,在炭化溫度750℃以下進行中低溫乾餾,以生產半焦(蘭炭)為主的生產裝置。加熱方式分內熱式和外熱式。熱回收焦爐係指焦爐炭化室微負壓操作、機械化搗固、裝煤、出焦、回收利用煉焦燃燒廢氣餘熱的焦炭生產裝置。以生產鑄造焦為主。一、生產企業佈局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廠址應靠近使用者或煉焦煤原料基地。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焦化行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焦化行業結構調整規劃要求。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氣專案、現有鋼鐵生產企業廠區內配套專案除外)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幹道兩旁和其他嚴防汙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居民聚集區《焦化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61-89)範圍內,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溼地公園等保護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焦化生產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焦化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透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藝與裝備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應滿足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1.焦爐常規機焦爐:新建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6.0米、容積≥38.5m3;新建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5.5米、搗固煤餅體積≥35m3,企業生產能力100萬噸/年及以上。半焦(蘭炭)炭化爐:新建直立炭化爐單爐生產能力≥7.5萬噸/年,每組生產能力≥30萬噸/年,企業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熱回收焦爐:企業生產能力40萬噸/年及以上。應繼續提升熱回收煉焦技術。禁止新建熱回收焦爐專案。鋼鐵企業新建焦爐要同步配套建設幹熄焦裝置並配套建設相應除塵裝置。2.煤氣淨化和化學產品回收焦化生產企業應同步配套建設煤氣淨化(含脫硫、脫氰、脫氨工藝)、化學產品回收裝置與煤氣利用設施。熱回收焦爐應同步配套建設熱能回收和煙氣脫硫、除塵裝置。3.化學產品加工與生產新建煤焦油單套加工裝置應達到處理無水煤焦油15萬噸/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輕)苯精製裝置應採用苯加氫等先進生產工藝,單套裝置要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已有的單套加工規模10萬噸/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裝置、酸洗法粗(輕)苯精製裝置應逐步淘汰。新建焦爐煤氣制甲醇單套裝置應達到10萬噸/年及以上。4.環境保護、事故防範與安全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等相關法律法規。應同步建設煤場、粉碎、裝煤、推焦、熄焦、篩運焦等抑塵、除塵設施,以及熄焦水閉路迴圈、廢氣脫硫除塵及汙水處理裝置,並正常執行。具體有:(1)常規機焦爐企業應按照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含酚氰生產汙水二級生化處理設施、回用系統及生產汙水事故儲槽(池)。(2)半焦(蘭炭)生產的企業氨水迴圈水池、焦油分離池應建在地面以上。生產汙水應配套建設汙水焚燒處理或蒸氨、脫酚、脫氰生化等有效處理設施,並按照設計規範配套建設生產汙水事故儲槽(池),生產廢水嚴禁外排。(3)熱回收焦爐企業應配置煙氣脫硫、除塵設施和二氧化硫線上監測、監控裝置。(4)焦化生產企業應採用可靠的雙迴路供電;焦爐煤氣事故放散應設有自動點火裝置。(5)焦化生產企業的化學產品生產裝置區及儲存罐區和生產汙水槽池等應做規範的防滲漏處理,油庫區四周設定圍堰,杜絕外溢和滲漏。(6)規範排汙口的建設,焦爐煙囪、地面除塵站排氣煙囪和廢水總排口安裝連續自動監測和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環保部門聯網。(7)焦化生產企業應建設足夠容積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三、主要產品質量1.焦炭冶金焦應達到GB/T1996-2003標準;鑄造焦應達到GB/T8729-1988標準;半焦(蘭炭)應參照YB/T034-92標準。2.焦爐煤氣城市民用煤氣應達到GB13612-92標準;工業或其它用煤氣H2S含量應≤25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