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xiaoxiao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屬於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

    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裝置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者,應補交私增裝置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使用者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如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裝置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裝置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裝置。

    屬於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者,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裝置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使用者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裝置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於私增容被封存的裝置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排程的使用者受電裝置者,屬於居民使用者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使用者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併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併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TAYLOR SWIFT成長勵志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