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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外部檢查亦稱執行中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有:壓力容器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洩漏、區域性過熱等不正常現象;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緊固螺栓是否完好、全部旋緊;基礎有無下沉、傾斜以及防腐層有無損壞等異常現象。外部檢查既是檢驗人員的工作,也是操作人員日常巡迴檢查專案。發現危及安全現象(如受壓元件產生裂紋、變形、嚴重洩滲等)應予停運並及時報告有關人員。內外部檢驗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這種檢驗必須在停車和容器內部清洗乾淨後才能進行。檢驗的主要內容除包括外部檢查的全部內容外,還要檢驗內外表面的腐蝕磨損現象;用肉眼和放大鏡對所有焊縫、封頭過渡區及其他應力集中部位檢查有無裂紋,必要時採用超聲波或射線探傷檢查焊縫內部質量;測量壁厚。若測得壁厚小於容器最小壁厚時,應重新進行強度校核,提出降壓使用或修理措施;對可能引起金屬材料的金相組織變化的容器,必要時應進行金相檢驗;高壓、超高壓容器的主要螺栓應利用磁粉或著色進行有無裂紋的檢查等。透過內外部檢驗,對檢驗出的缺陷要分析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修理後要進行復驗。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週期為每三年一次,但對強烈腐蝕性介質、劇毒介質的容器檢驗週期應予縮短。執行中發現有嚴重缺陷的容器和焊接質量差、材質對介質抗腐蝕能力不明的容器也均應縮短檢驗週期。全面檢驗壓力容器全面檢驗除了上述檢驗專案外,還要進行耐壓試驗(一般進行水壓試驗)。對主要焊縫進行無損探傷抽查或全部焊縫檢查。但對壓力很低、非易燃或無毒、無腐蝕性介質的容器,若沒有發現缺陷,取得一定使用經驗後,可不作無損探傷檢查。容器的全面檢驗週期,一般為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對盛裝空氣和惰性氣體的製造合格容器,在取得使用經驗和一兩次內外檢驗確認無腐蝕後,全面檢驗週期可適當延長。擴充套件資料一二三類壓力容器分類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6,以下簡稱《固容規》,行業內稱“大容規”)根據壓力容器操作壓力、介質危害程度、容器功能、結構特性、材料和對容器安全效能的綜合影響程度等,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一)第一類壓力容器低壓容器(第(二)、(三)款規定的除外)。(二)第二類壓力容器(下列情況之一,第(三)款規定的除外):(1)中壓容器;(2)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3)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4)低壓管殼式餘熱鍋爐;(5)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三)第三類壓力容器(下列情況之一):(1)高壓容器。(2)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3)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大於或等於10MPa·m3); (4)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大於或等於0.5MPa·m3); (5)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大於或等於0.2MPa·m3);(6)高壓、中壓管殼式餘熱鍋爐;(7)中壓搪玻璃鋼容器;(8)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於等於540MPa)的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9)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永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10)球形儲罐(容積大於等於50m3);(11)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於5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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